第一條 為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有序、高效、務實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組織,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委員會宗旨是開展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工作。制定和釋出銀行業的產品和服務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規劃,參與制定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不斷提高銀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
第四條 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依法合規、公平公正、誠信自律。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委員會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國家和監管部門關於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的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委員會為平臺,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制定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體系,構建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統一環境。
(二)調查研究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需求,組織開展銀行業標準需求的調研和論證,組織編制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方案。
(三)加強與相關標準化專業工作機構的聯絡和協調,提出制定、修訂銀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建議。
(四)組織開展銀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對已頒佈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作出書面報告,向國家相關部門和監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成果推廣的建議。
(五)其他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相關工作。
第三章 成員單位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和觀察員單位均可加入委員會成為成員單位。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觀察員單位經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八條 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會議議案的提案權;
(三)對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良好聲譽;
(三)關心支援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委員會各項活動;
(四)成員單位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條 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
第十一條 全體會議行使以下職責
(一)審定、修訂及批准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審議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參加。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委員會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經四分之三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透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相同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召集全體會議並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全體會議透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幕期間,履行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審定委員會基本工作制度和相關標準;
(五)組織協調行業合作,開展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相關工作;
(六)選聘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參加,方能召開。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透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中國銀行業協會秘書處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由副主任單位推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行使以下職責:
(一)組織委員會履職;
(二)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事項;
(四)負責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委員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單位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人選從主任單位產生,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人選從副主任單位產生,由副主任單位推薦,常務委員人選從常委單位產生,由常委單位推薦。委員會主任由主任單位的高階管理層成員擔任。
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委員會工作。
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以下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委員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四)履行協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透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一條 為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有序、高效、務實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組織,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委員會宗旨是開展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工作。制定和釋出銀行業的產品和服務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規劃,參與制定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不斷提高銀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
第四條 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依法合規、公平公正、誠信自律。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委員會職責主要包括:
(一)認真貫徹國家和監管部門關於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的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委員會為平臺,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制定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體系,構建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統一環境。
(二)調查研究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需求,組織開展銀行業標準需求的調研和論證,組織編制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方案。
(三)加強與相關標準化專業工作機構的聯絡和協調,提出制定、修訂銀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建議。
(四)組織開展銀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對已頒佈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作出書面報告,向國家相關部門和監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成果推廣的建議。
(五)其他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相關工作。
第三章 成員單位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和觀察員單位均可加入委員會成為成員單位。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觀察員單位經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八條 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會議議案的提案權;
(三)對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良好聲譽;
(三)關心支援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委員會各項活動;
(四)成員單位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條 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
第十一條 全體會議行使以下職責
(一)審定、修訂及批准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審議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參加。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委員會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經四分之三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透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相同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召集全體會議並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全體會議透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幕期間,履行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審定委員會基本工作制度和相關標準;
(五)組織協調行業合作,開展銀行業產品和服務標準化相關工作;
(六)選聘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參加,方能召開。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透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中國銀行業協會秘書處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由副主任單位推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行使以下職責:
(一)組織委員會履職;
(二)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事項;
(四)負責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委員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單位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人選從主任單位產生,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人選從副主任單位產生,由副主任單位推薦,常務委員人選從常委單位產生,由常委單位推薦。委員會主任由主任單位的高階管理層成員擔任。
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委員會工作。
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以下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委員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四)履行協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透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