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 1、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於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 2、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於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準確。 4、有利於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行政訴訟法》第14條至第17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這裡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根據《若干解釋》第8條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 (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4)其他重大、複雜案件。 (三)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可以異地審理,但是異地審理,是不能違背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如果當事人對刑事一審判決不服的,是可以提出刑事上訴的
一、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 1、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於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 2、有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於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準確。 4、有利於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行政訴訟法》第14條至第17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這裡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根據《若干解釋》第8條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 (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4)其他重大、複雜案件。 (三)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