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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囍福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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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如果該房產是登記在了妹妹名下,雖然姐姐和妹妹之間,私下協商約定房產的實際所有人為姐姐,但是對外公示一般是以房產證上所記載的所有權人資訊為準,如果該房屋又是在妹妹婚後期間所購買,那麼對於南方來說,他是可以在離婚的時候提出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
至於姐姐權利,只能去跟妹妹進行主張。如果姐妹之間簽訂有書面的借名買房的協議或者姐姐有其他的證據可以證明該房屋雖然登記在妹妹名下,但是實際的所有權人為姐姐假如妹妹私自處分該房產那麼姐姐可以要求妹妹進行返還或者追究妹妹的違約責任的。
但是姐妹之間的這種糾紛是另外一種法律關係與妹妹和妹夫之間的離婚案件不屬於同一案件,所以這需要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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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軍zh
姐姐要和妹妹寫一份借名買房協議,寫明姐姐借妹妹的名字買房,要是當時沒寫借名買房的話,並且要去公證處公證,現在你的情況,要把姐姐買房的出資證據拿出來,不管首付的證據拿出來,還款證據也要拿出來,
只要能確認確實是借用妹妹的名義購房就不支援男方分房的訴求,(你要掌握原始購房發票,最好還能找到當時的置業經理做證人,以及還貸的銀行流水等資訊進行舉證)但是這種情況應該更多是婚前借用的吧,那就以婚前財產不予分割為由更簡單點,否則舉證可能更加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