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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55370543565677

      《立法法》第85條、第86條規定,如果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送請一定的立法機關進行裁決。這裡並不是說,遇到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下,都必須送請有關機關進行裁決。只是在司法機關“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才需要送請有關機關裁決。如果司法機關能夠確定適用規則時,則可以自行選擇,不必送請有關機關裁決。   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機關可以自行選擇適用規則:   第一種情形:新的一般規定允許舊的特別規定繼續適用的,適用舊的特別規定。   第二種情形:新的規定廢止了舊的特別規定,適用新的一般規定。   當司法機關不能確定選擇適用的規則時,應按照《立法法》第85條、86條的規定,逐級上報到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送請有關機關裁決:   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一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4、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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