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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44279732449148

    根據《合同法》第180條規定,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也規定,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電戶。本案中,供電局對電路樓道進行臨時檢修時,未依法履行通知義務,致使林某的電腦被燒壞,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第二十八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執行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使用者或者進行公告: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天通知使用者或者進行公告;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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