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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5612709965

    如果介紹人對詐騙行為在事前不知情,只是起到了介紹和聯絡的中間作用的,而且也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則介紹人沒有法律責任,不需對被騙負責。《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2 # 使用者646129111283134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買賣合同》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中間商那一百萬的貨物還沒有交付給你,該貨物還不是你的財產。中間商被搶走的那一百萬貨物還應該是中間商的。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所以,中間商並沒有完成交貨義務,你應該要求中間商繼續履行交貨義務或要求中間商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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