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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8198447668951

    根據《室外給水設計規範》(GB50013-2006)第4.0.1條規定: 設計供水量由下列各項組成: 1 綜合生活用水 ( 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築用水 ) ; 2 工業企業用水; 3 澆灑道路和綠地用水; 4 管網漏損水量; 5 未預見用水; 6 消防用水。 但第4.0.2條規定: 水廠設計規模,應按本規範第 4.0.1 條1~5 款的最高日水量之和確定。上述規定設計供水量不包括消防用水。根據《建築防火設計規範》(GB50016-2006)第8.2.1 條規定:城市、居住區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確定。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不應小於表8.2.1 的規定。(內容略) 火災延續時間的規定可按第8.6.3 條規定:不同場所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於表8.6.3 的規定:(內容略) 消防用水和村鎮用水均儲存在水廠清水池內,設計中並採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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