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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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慧芬l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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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話險為怡
你好,保險產品條款中的豁免,是一個很常見的條款,在重疾險、年金險及少數定期壽險產品中都可以見到。說它是“坑”,我覺得不至於,不過關於這個條款,有時候是把雙刃劍。為什麼這麼說呢?有以下幾點。
重疾險中的被保險人自帶保費豁免,即被保險人罹患合同規定的輕症、中症、重疾(常見於重疾可多次賠付的產品)時,以後的保費可以免交,保障依舊有效,這一點是非常人性化的,也是非常受到歡迎和喜愛的一個條款。重疾險中的投保人保費豁免,即投保人罹患合同規定的輕症、中症、重疾、身故或者全殘時,可以免交後續的保費,保障依然有效。一般來說投保人豁免保險費是需要另外附加的,即需要額外付錢。這個條款適用於父母給孩子投保,也是非常受歡迎的一個功能。重疾險中投保人豁免保費,如果用於夫妻互保,這時候它的功能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夫妻二人不論誰發生輕症、中症、重疾或者身故,兩個人的保費都不用再交了,保障依然有效。但是這種操作是有風險的,即假如夫妻二人出現婚姻危機,關係僵化,作為投保人的一方不願意配合變更,那麼保單有可能失效。因為保單也是投保人的一項資產,如果既不變更也不繼續繳費,那麼保單就有失效的風險。再一個就是年金險產品一般會自帶投保人因意外導致的高殘或者身故的保費豁免,不過疾病導致的高殘或身故並不能豁免保費,這時候就只能變更投保人。試想一下,如果一個家庭裡面投保人因疾病或者意外造成了高殘或者身故,收入中斷,還要繼續繳納保費,豈不是使得已經困難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麼?所以,年金險中的意外豁免保費多少有些雞肋。而且必須達到高殘或者身故才能豁免,如果只是殘疾,也不能豁免保費。保障型產品的豁免功能,只適用於符合健康告知的投保人。因為豁免保費也是一種將投保人作為被保險人的保險,所以投保人本身必須符合健康告知。不符合健康告知的話,恐怕就不能附加豁免保費功能。這也是它的一個侷限性。以上幾點是比較常見的保險費豁免的情況。定期壽險中也有少數產品可以附加這種功能,不過不太常見。
尤其是夫妻互保情況下,婚姻風險帶來的保單失效的風險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為什麼說它是雙刃劍,就是因為它既有好處也有壞處。如果需要防範婚姻風險,更建議女性做投保人,因為這樣作為保單的所有者,萬一以後發生婚姻風險,不至於太被動。女性作為婚姻中比較弱勢的一方,有必要為自己做好兩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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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朱利安Julian
您說的“豁免”指的是,豁免剩餘保費,這個“豁免”嗎?
這個功能是贈送的,有勝於無。由於是贈送的功能,所以沒有坑。
那不同保險產品的豁免,有一定的差異,這裡可能就會有優劣。
比如說
A產品的豁免是,被保人罹患重疾,豁免剩餘保費。
B產品的豁免是,被保人罹患重疾或者全殘,豁免剩餘保費。
C產品的豁免是,被保人罹患重疾或者全殘或者輕症或者中症,豁免剩餘保費。
D產品的豁免是,投保人和被保人,罹患重疾或者全殘或者輕症或者中症,豁免剩餘保費。
您看,ABCD四種類型的豁免,是不是有差異。顯然D是最好,A是最差的。
因此,保險條款中“豁免”條款沒有坑,不同產品的豁免不一樣,這才是坑。
主要看豁免的內容和豁免的物件,被保人豁免的是輕症中症重疾全豁免,投保人是輕症中症重疾身故全殘全豁免,其次看病種包括哪些高發的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