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徵用或佔用防護林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低於10公頃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低於35公頃的,其他林地面積低於70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
根據《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徵用或佔用防護林林地、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低於10公頃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採伐跡地面積低於35公頃的,其他林地面積低於70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
” 第三十一條規定:“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確需徵用或者佔用林地,用地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林地申請,經逐級核准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規定:“經稽核同意後,用地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稽核同意書。” 第三十八條規定:“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專款用於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擠佔、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