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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398864967533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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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ygh6608
憲法至上、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2)同級別地方法規>同級別或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3)上級地方規章>下級地方規章;
(4)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不矛盾,兩者適用情況不同,具體解釋如下: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新的法律(注意這裡的新法通常是指實體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不發生效力,“老的按老規矩辦、新的按新規矩辦”,不能搞“秋後算賬”。
【舉例】10年前做A事件不受任何限制,此時則不存在違法之說.但是10年後的今天法律規定了,誰做了A事件就必須要拘留15天.這個時候,如果我以前做過A事件是沒罪,但是如果我在該項法律條文生效後做了A事件,那我就是要被拘留了。
2.新法優於舊法:是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是事件發生時,新法與舊法都已經頒佈了。新法與舊法對此都有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新法。
【舉例】李某在2008年3月28日取得當月工資,在3月發放工資,計算個稅,扣除2000元,這體現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因為在2008年2月29日以前扣除的是1600元。
擴充套件內容:
新法、舊法適用的法理依據:
新舊法的區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時間為標準確立的。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先生效的,我們稱之為先法或舊法;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後生效的,我們稱之為新法或後法。
一切法律都是根據當時的社會關係狀況制定的,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法律規範也需要不斷地修改或更新。法的修改或更新有許多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制定了新法律取代舊法律,有的是在相關的法律中作了重新規定,有些法律規範被明確宣佈廢止,有的沒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