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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498440368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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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3486140770140
《反壟斷法》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中規定的壟斷行為:
包括:
(一)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壟斷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壟斷行為是一個法學概念,兩者的邏輯有差別,但都與競爭有關聯。
按照一般邏輯,壟斷行為就是壟斷者的行為,然而法學上的壟斷行為是指排斥、限制競爭的行為,也稱為反競爭行為。
不能簡單地將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實施的行為視為壟斷行為,而不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實施的反競爭行為卻不視為壟斷行為。壟斷行為認定是一個運用經濟學、法學知識判斷的過程。壟斷行為的法定型別有三類,每類壟斷行為有可識別的基本特徵和可判斷的構成要件。合理分析規則的運用對壟斷行為認定是必要的。例外與豁免除外規則對於壟斷行為認定具有界限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