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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503816658155

    有效期十年,從登記的發證日期開始算起

  • 2 # 使用者7013345304193

    精神病發放的是殘疾證,有效期為10年。10年之後重新辦理。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殘疾人證有效期十年,期滿可到批准殘聯免費換領,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

    發證殘聯在新換領殘疾人證的備註欄中註明換髮資訊,將回收的舊證統一銷燬。第二十二條:殘疾類別或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殘聯同意,可到指定機構重新進行殘疾評定。

    批准殘聯根據評定結果重新核發殘疾人證,並將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的相關資訊進行變更。

    如果在有效期內殘疾程度發生了變化也是可以更改或者重新鑑定的。比如當時辦證時情況較輕,後來殘疾程度加重,或者當時有多重殘疾;

    如智力和肢體殘疾都有,現在覺得肢體殘疾比智力殘疾更重,可以選擇去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殘聯重新辦理殘疾證。

  • 3 # 千萬樣_野心

    殘疾人證有效期十年,期滿可到批准殘聯免費換領,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發證殘聯在新換領殘疾人證的備註欄中註明換髮資訊,將回收的舊證統一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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