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職業操守】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關於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職業操守的規定。本條除保留原《保險法》第131條的規定外,還增加5款規定,即“①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②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③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④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⑤洩露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活動的重要參與人,也應當在保險代理和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職業操守】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釋義與適用】本條是關於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職業操守的規定。本條除保留原《保險法》第131條的規定外,還增加5款規定,即“①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②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③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④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⑤洩露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活動的重要參與人,也應當在保險代理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