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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慧慧全職寶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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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陳陣449
關於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對在中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登記管理作出統一規定。主要包括:
(1)提升登記便利度。推行當場辦、一次辦、限時辦、網上辦、異地可辦。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應予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電子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精簡申請材料和登記環節。登記機關能夠透過政務資訊共享平臺獲取的相關資訊,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
(3)為推動解決“登出難”,明確規定市場主體未發生或已清償債權債務、職工工資、社保費用、應繳稅款等,書面承諾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按規定公示的,可按簡易程式辦理登出,其中個體工商戶無需公示。
(4)為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設立歇業制度。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並向登記機關備案,歇業最長不得超過3年。
(5)明確誠信和監管要求。市場主體實行實名登記,對提交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並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資訊。對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詐行為的,撤銷其市場主體登記,直接責任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6)明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增強處罰針對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維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1]。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行為,推進法治化市場建設,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最佳化營商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條 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
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登出登記。
第四條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規範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資訊化建設,制定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資料和系統建設規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提高市場主體登記效率,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程度。
第七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市場主體登記資訊與其他政府資訊的共享和運用,提升政府服務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