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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老人公交車上摔倒後死亡 當事雙方正協調解決

    今年7月27日,家住城關區雁灘大潤發附近的63歲老人李某某與老伴攜著孫子從五里鋪乘坐82路公交車回家時,在車內摔傷後經醫治無效死亡。隨後,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對該事件進行調查,82路公交車所屬的蘭州公交集團第七客運分公司也與遇難者家屬協調解決善後事宜。

    據李某某的老伴回憶,公交車到站時,司機忽然急剎車,李某某衝出座位,摔倒在地,頭部撞傷,血流不止。老人摔倒在車廂後,周圍有乘客撥打了110和120,公交車司機將車停靠等待救護車。老人隨後被送到醫院進行搶救,但搶救的醫生宣告老人已經沒有了呼吸。

    案例二:公交急剎車 致乘客摔傷判賠12萬

    2013年1月18日,石女士在深圳市南山區招商大廈站登上巴士集團的226路公交車,並透過刷卡支付了公交乘車費。該車行至招商路與公園路十字路口紅綠燈處時,公交司機突然連續急剎車,導致石女士鼻部、牙齒、腰部、左膝等部位嚴重受傷。雖經多次治療,但仍留下了後遺症。經鑑定,石女士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石女士請求法院判令巴士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等共計94萬餘元。

    深圳市福田法院審理後認為,石女士索賠的後續治療費,因後續康復治療並未實際發生,治療情況難以預料,故待實際發生後再行主張,本案中法院不予處理。法院核定石女士的損失共計125086.13元,判定巴士集團應予賠償。

    案例三:避險急剎車摔傷乘客 公交車司機不擔責

    2013年1月5日下午5時許,正當江西省新幹縣公交車司機曾某某載客正常行駛至金川鎮金川南大道商貿中心時,行人劉某突然拐彎出現在公交車前方,欲從公路的右側橫穿到左側,曾某某本能地採取緊急制動措施,避免了撞車事故。但由於巨大的慣性,使毫無思想準備的乘客張某撞在公交車的鐵扶手上,造成腕骨骨折,花費醫療費1600多元。事後張某要求曾某某、劉某賠償其經濟損失。但曾、劉二人都不願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張某將曾、劉二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新幹縣法院認為,司機曾某某緊急剎車是為了避免撞壓橫穿公路的劉某,在當時,緊急剎車是避免車禍發生的唯一選擇,因此曾某某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措施並無不當,且未超過必要的限度,不應承擔責任。張某遭受的損害應由引起險情的人即違反交通規則橫穿公路的劉某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1800元,原、被告三方最終握手言和。

    公交公司與乘客之間的權責是如何劃分的:

    乘客自上公交車那一刻開始,就與公交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公交公司作為客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乘客安全運輸到目的地。據此,在客運合同法律關係下,承運人所負有的義務有兩個基本方面:一是按照約定或者合理時間將乘客運至目的地,即合理運輸義務;二是對乘客的人身、財物負有安全保障責任。

    公交公司對乘客的人身、財物安全保障責任劃分常見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因公交司機的不當履職行為所導致的乘客傷亡及財物損失,公交公司是必須要承擔責任的。例如,公交車司機在沒有提示或乘客沒有準備的情況下,因爭道搶行、急停急轉、敞門行駛等行為造成乘客摔傷或撞傷的,公交司機的行為與乘客的受傷結果存在因果關係,理應對乘客的摔傷負全部責任;2.因公交車本身的安全隱患導致乘客傷亡或財物損失,公交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客運合同法律關係,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須提供適航的運輸工具履行承運義務,因其所提供的運輸工具存有安全隱患所導致的乘客傷亡及財物損失,公交公司應負責賠償。例如,公交車因扶手缺失、裝置損壞、座位鬆動等情形給乘客造成損害,因車輛未能達到安全標準,則公交公司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另外,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過失所致傷害,公交公司不應擔責。中國《合同法》第302條明確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裡的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傷亡,如自殺、自傷等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以下情況公交司機不承擔責任:

    案例三中,司機曾某某緊急剎車是為了避免撞壓橫穿公路的劉某,在當時,緊急剎車是避免車禍發生的唯一選擇,因此司機曾某某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並無措施不當,且未超過必要的限度,不應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實踐中,也不乏乘客在公交車乘車過程中被第三方刑事侵害的案例。例如,在車上被盜竊、性侵或被他人毆打傷害等情形。此種情形下,因乘客所受傷害並非系由承運人的行為所導致,亦非承運人的過錯所引起,公交公司對於第三方的刑事犯罪行為,是無法預知、不可預料的,原則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一點必須要釋明的是,根據《合同法》第301條之特別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這是法律施加於承運人一方在承運過程中的一項附隨義務。據此,如果在公交車執行過程中出現乘客被第三方刑事侵害的情形,公交公司應當儘可能地提供給乘客幫助以有助於其脫險。如果公交司機對已經知道的侵害行為視而不見或放任其發展,則應視為承運人對損害後果的擴大存在一定過錯,理應按其過錯程度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適用此類案件的法律有:

    中國對客運合同關係作出規定的根本法為《合同法》。該法第17章對運輸合同作出了專章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保障乘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是運輸承運人的主要義務之一,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是否應對乘客在車內的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還是要根據案件所涉具體情形區別對待。此外,還應結合《侵權責任法》、《刑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事故責任的界定。

    事故發生後,作為受害者一方應該:

    首先應該明確事故責任如何承擔。公交車內的損害,從法律關係上講,屬於侵權和違約兩種關係的競合。乘客起訴時,可以選擇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選擇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關於賠償專案,《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亦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關於各個賠償專案具體的確定方式,因內容較多,讀者可以詳細查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司機、乘車人如何做才能規避此類事件發生

    在公交客運合同中,不論是司機還是乘客,均應當遵守法律規則和應有的義務。作為司機,行車過程中要時刻將安全置於首位,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開賭氣車、不開霸王車。對於運營過程中遇到的安全隱患或危險情況,公交司機應盡到基本的提醒、警示責任,給予乘客必要的幫助。而作為乘客,應對自身攜帶的財物妥善保管,乘車時應對自身安全做到起碼的注意和防範,乘客應遵守乘車秩序。權利義務都是相互的,只有乘客和司機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才能有更好的公交環境,也才能從根本上預防和規避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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