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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鐵路護路聯防管理辦法

    (2012年2月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透過 2012年2月24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維護鐵路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和鐵路部門,應當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對鐵道線路、車站等進行護路聯防承包,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


    第三條 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實行鐵路車站和貨場以鐵路部門為主,地方為輔;鐵路線以地方為主,鐵路部門為輔的原則,堅持專門護路隊伍與群眾聯防、地方與鐵路部門聯防相結合,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第四條 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鐵路護路聯防承包的工作機構。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辦理日常事務工作。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人武、鐵路等部門各負其責,協同做好鐵路護路聯防工作。


    第五條 縣以上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開展調查研究,傳遞工作資訊,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對鐵路護路聯防承包工作進行考核、總結;


      (五)組織開展維護鐵路治安、愛路護路等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 鐵路護路聯防實行有償承包責任制。


      地方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按鐵道線路分片劃段,由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稱地方承包方)承包鐵路線和隧道、橋樑及鐵路裝置、設施的巡查和守護。


      貴陽鐵路公安部門(以下稱鐵路承包方)承包鐵路車站和貨場的治安聯防,維護正常的治安秩序。


    第七條 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簽訂全省鐵路護路聯防承包責任書。地方承包方和鐵路承包方應當分別與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簽訂承包責任書。


      承包責任書每滿2年簽訂一次。確需延長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地方承包方和鐵路承包方應當按照承包責任書的規定, 組建護路聯防組織,配足護路人員。


      護路人員應當從政治表現好, 熟悉瞭解治安法律法規,工作責任心強,身體健康的18歲至45歲公民或者退伍轉業軍人中選聘,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地方承包方組建的護路聯防組織及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止破壞鐵路裝置、設施和哄搶、盜竊運輸物資的行為;


      (二)制止攔截、擊打列車的行為;


      (三)維護鐵路路基完整,參加鐵路防洪搶險;


      (四)發生意外事件和險情應當及時報告,並儘可能排除;


      (五)開展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 鐵路承包方組建的護路聯防組織及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鐵路車站和貨場的治安聯防,在指定區域巡邏執勤;


    (二)制止違反鐵路車、站、場治安管理的行為;


    (三)制止圍車叫賣或者強迫旅客購買物品的行為;


    (四)制止在車站拋扔雜物及其它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五)開展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護路人員執勤時,應當佩戴全省統一製作的執勤標誌,著裝整齊,文明執勤,禮貌上崗,遵紀守法,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 鐵路沿線鄉、鎮,應當把鐵路護路聯防作為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在村(居)民和中小學生中開展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村(居)民維護鐵路安全。


    第十三條 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加強對護路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上崗執勤、交接班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對護路人員進行思想教育,開展業務知識、軍事技能培訓,使護路聯防逐步規範化。


    第十四條 鐵路護路聯防經費,由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委託相關鐵路局從鐵路貨物運輸費用(糧食、鹽、軍用、支農、救災物資除外)中收取,收費辦法由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辦公室擬訂,報省財政廳和省物價局稽核,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鐵路護路聯防經費,由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管理,並按承包責任書的規定,足額劃撥給承包方, 由承包方包乾使用。


    第十六條 鐵路護路聯防經費,主要用於護路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勞保用品和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省鐵路護路聯防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為護路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社會保險。在執勤中致傷、致殘和死亡的,依法給予賠付。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鐵路護路聯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二)同破壞鐵路裝置、設施,哄搶、盜竊鐵路運輸物資的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三)防止鐵路事故發生、排除鐵路障礙物成績突出的;


    (四)在鐵路防洪搶險中成績突出的;


    (五)揀拾或者追繳被盜的鐵路運輸物資,送交鐵路部門的。


    第十九條 護路人員弄虛作假、擅離職守、內外勾結、監守自盜,造成鐵路裝置、設施、物資丟失、被盜或者損壞,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罰、處分,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釋出、1994年7月27日省人民政府修訂的《貴州省鐵路護路聯防承包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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