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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8568386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正案將從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除了備受關注的刑事責任年齡,此次《修正案》在安全生產、金融市場秩序、智慧財產權、生態環境、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公共衛生安全等領域也進行了完善和修改。

    一、12至14週歲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等罪要負刑事責任

    近年來關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等惡性犯罪的新聞頻繁出現在大眾的視野中,關於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越來越高。出於社會發展現實需要,《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做了一定調整:

    第十七條增加“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規定。

    《修正案(十一)》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同時將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犯罪所要負刑事責任的罪名限定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且追究其刑事責任需經最高人檢察院核准,做到了打擊犯罪與未成年人保護之間的平衡。

    二、性侵犯罪中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力度

    增加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

    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第二百三十六條姦淫幼女罪,對姦淫不滿10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修改第二百三十七條猥褻兒童罪,進一步明確對猥褻兒童從重懲處的具體情形,包括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猥褻手段惡劣等。

    三、高空拋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入刑

    高空拋物、妨害公共交通安全也是近年來的熱點問題。近幾年來,因高空拋物、搶奪公共汽車方向盤等行為被判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顯著增加。原《刑法》以及司法實踐對高空拋物行為界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修正案(十一)》把高空拋物行為作為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單獨入罪,因此對於高空拋物案件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區分是屬於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還是危害公共安全。

    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吸收司法解釋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主要包括兩種犯罪構成: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進一步強化食品藥品安全

    食品藥品領域是與人民群眾生活和生命安全緊密相關的領域,而近年來食品藥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完善對食品藥品犯罪的懲治規定是必然要求。

    《修正案(十一)》在進一步做好行刑銜接的基礎上,增加妨害藥品管理秩序犯罪,將此前以假藥論的情形以及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行為等單獨規定為一類犯罪,同時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犯罪,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進一步細化食品藥品瀆職犯罪情形。此外,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後新增藥品使用單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規定。

    五、強化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刑事保障

    新冠疫情已持續影響近一年,如今疫情防控仍處於常態化階段,完善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規定是形勢所趨、現實所迫。《修正案(十一)》進一步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確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確定的採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於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規定的調整範圍,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絕執行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為。

    六、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這次刑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後第一次對有關智慧財產權犯罪規定作出修改完善。本次修改涉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多個方面,是一次較為全面的修改。

    此次修正,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等有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比如,適當提高六個犯罪的刑罰,進一步加大懲治力度;根據實踐需要,與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等銜接,增加侵犯服務商標犯罪規定,完善侵犯著作權罪中作品種類、侵權情形、有關表演者權等鄰接權,以及完善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等;完善有關犯罪門檻規定等。

    七、進一步嚴懲金融市場亂象

    金融市場的不斷髮展也催生了金融領域相關犯罪率的不斷增長,為了保障市場經濟的穩步發展,必須嚴懲金融亂象。《修正案(十一)》將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調整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

    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明確對非法討債行為進行嚴厲懲處,將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第一百八十二增加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新情形,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懲治力度。

    八、新增“冒名頂替”相關犯罪

    基於近幾年不斷湧現出的冒名頂替事件,《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八十條之二規定將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實施上述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九、新增侮辱、誹謗英烈行為犯罪

    《修正案(十一)》與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銜接,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十、新增非法基因編輯等威脅生物安全的犯罪

    《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和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以下兩類犯罪行為:非法從事人類基因編輯、克隆胚胎;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新增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文所詳細列舉的修改要點主要是一些社會關注度較高、修改幅度較大的規定,除此之外《修正案(十一)》對其他部分罪名也進行了適當修改。例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等罪名的量刑進行了修改,將原來的5年以下改為3年以下,但最高刑從15年升至無期;開設賭場罪新增組織公民參加國(境)外賭博的犯罪構成;加強環境保護,在汙染環境罪中新增四種犯罪構成;新增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明確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的行為構成犯罪。

  • 2 # 貞明的爸爸

    汙染環境罪案件有三個司法解釋: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的第一個,2013年6月個19日起施行的第二個,2017年1月1曰起施行的第三個。從三個司法解釋公佈的時間和內容來看。間隔期限越來越短,內容也越來越豐富,說明環境類案件越來越受重視。第一個司法解釋只有五條,可能是歷史上最短的司法解釋吧。

    第二個,第三個司法解釋就豐富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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