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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543358479075981

    論述權利和義務的關係⑴義務可以理解為: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權利可以解釋為: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⑵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於道德行為最明顯的標誌,也是法律和法律關係內容的核心.權利與義務作為法律關係的重要因素,它體現了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係,反映著法律調整的文明程度.從宏觀方面講,可以把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概括為:歷史程序中曾有的離合關係,邏輯結構上的對立統一關係,總體數量上的等值關係,功能上的互補關係,執行中的制約關係,價值意義上的主從關係.

    ①從人類不同的發展階段看,權利與義務有過離合關係.早在原始社會,權利與義務完全結合在一起,無所謂權利與義務的區分.但是,進入階級對立社會以後,由於人們之間在經濟上,政治上處於不同地位,權利與義務也就隨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會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

    ②從邏輯結構上看,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關係。權利意味著獲得,而義務則意味著付出;一個是主動的,另一個是相對被動的.它們在法律關係中是相互對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時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貫通的兩個方面.這種互相依存關係表現在,權利和義務是相互滲透和相互轉化的,有的行為既有權利屬性又有義務的特點.

    ③從整體數量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量上的等值關係.一個社會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是相等的.就整個社會而言,只有權利與義務在總量上處於等額狀態,利益的付出與獲取才能達到平衡,社會生活才不至於出現混亂.應該說,權利的限度就是義務的界限,而義務的範圍也就是權利的界限.

    ④從價值功能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互補關係.法律總是以確認和維護某種權益為起價值目標,但是,單純的權利並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須透過設定義務去保障權利目標的實現.沒有義務就無所謂權利,沒有權利也就無所謂義務.

    ⑤從法律執行的角度看,權利與義務之間具有制約關係,在社會互動過程中,權利與權利之間,權利與義務之間,權利與權力之間存在著互相制約,互相影響的關係.一方面,從個人與國家的關係上講,個人的權利對國家的權力的制約導致國家的義務和責任的產生,國家的權力對個人生活的制約導致個人義務的形成.另一方面,從國家機關相互之間,個人之間的關係的關係上看,權利與義務也具有制約關係.

    ⑥從法律調整的價值取向上看,權利與義務具有主從關係.在法律關係中,權利與義務不可能處於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關係中,義務處於主導地位,有的法律關係中,權利處於主要地位,就整個法律關係而言,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權利處於主導地位,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義務是設定以保障和實現權利作為出發點和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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