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225條與227條的區別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範圍,這對加強民事檢察工作、推動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13年沙坡頭區檢察院在依法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的同時,針對近年來法院民事執行工作中遭遇的諸多非議及普遍存在“執行難”、“執行亂”現象也進行了專項調研。調研期間發現該區法院普遍存在執行過程中混用、亂用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227條的現象,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作區分,導致提出執行異議人的救濟途徑不暢通,權利無法得到保障,使得一部分執行異議人上訪、鬧訪,加重了執行難度。筆者認為在執行實踐中弄清執行行為異議與案外人異議二者的區別,依法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227條,對規範執行活動,保護和實現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執行難”,樹立法院形象,維護司法權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訴法225條與227條的區別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範圍,這對加強民事檢察工作、推動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13年沙坡頭區檢察院在依法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的同時,針對近年來法院民事執行工作中遭遇的諸多非議及普遍存在“執行難”、“執行亂”現象也進行了專項調研。調研期間發現該區法院普遍存在執行過程中混用、亂用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227條的現象,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不作區分,導致提出執行異議人的救濟途徑不暢通,權利無法得到保障,使得一部分執行異議人上訪、鬧訪,加重了執行難度。筆者認為在執行實踐中弄清執行行為異議與案外人異議二者的區別,依法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227條,對規範執行活動,保護和實現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執行難”,樹立法院形象,維護司法權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