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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政案件中,違法行為人與被侵害人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雙方解決後,可以申請把案子撤銷。
二、在刑事案件中,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也可以申請撤銷立案。但是否准許,由公安機關決定。
相關法律依據:
1、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範圍是:(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除瀆職犯罪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2)特別指出:累犯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式。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輕傷害案件佔刑事和解的絕大多數。
2、當事人和解的條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2)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3)被害人自願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須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沒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進行刑事和解。
對於瀆職犯罪不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對公職人員從嚴要求和嚴格處理的現實考量。
3、刑事和解的啟動和受理:(l)啟動。適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種啟動方式:一是當事雙方自行提出達成和解的願望;二是當事人雙方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請求;三是司法機關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而沒有進行和解的,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應由公、檢、法機關進行。受理後,應當審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辦案機關應告知雙方當事人。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77條、第278條、第27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72條、 第273條、 第333條、 第496-5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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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對私轉賬一般是不可以撤回的,多付了一筆的話。在未支付以前,可以撤回,但是很難,需要合理理由。如果付款方賬戶無款支付,就支付不了。對公轉賬一般是轉到所在銀行,沒有到賬公司。沒有劃扣的前提下可致電銀行客服退還,若以劃扣可與到賬公司聯絡,申請退還。對公賬戶網上轉賬無法取消,網上轉賬分為實時到賬和普通轉賬。
而且,賬戶對公賬戶轉出的話,如收款人是招行客戶,賬號有誤在您經辦時就會有錯誤提示,無法經辦成功,不收手續費;如戶名有誤,在您經辦審批後,我行系統會先自動校驗賬號戶名,不符會直接退回。如收款人為非招行客戶,我行無法查詢他行客戶資訊,會先匯出,對方行在接到款項後會檢查賬號戶名,如資訊有誤,由對方銀行退回,和付款所需時間相同,一般是1—2個工作日,會按照正常付款收取手續費,不會退費。對公轉賬時是需要公司名稱和賬號都填寫對了才會轉賬成功,公對公打款/轉賬完成後,就算是出現了轉錯的情況,也是不能被撤回的。
另外,公司基本戶上的錢不是可以隨便轉的,因為你以財產出資投入公司後,相關財產已經發生了權屬轉移,公司的財產獨立於你的財產。你可以隨意支配自己的財產,但是不能隨意支配公司的拆產,即便你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把基本戶的資金轉到個人戶可能被懷疑時候偷逃稅款、逃避債務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