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2616468365654460
-
2 # 野心638
一、根據相關規定,法定節假日春節的放假時間從農曆除夕、初一、初二放假3天)。 例:2016春節放假安排: 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3日調休,放假7日。 2月7日(星期日,農曆除夕)、2月8日(星期一,農曆正月初一)、2月9日(星期二,農曆正月初二)...3880
一、根據相關規定,法定節假日春節的放假時間從農曆除夕、初一、初二放假3天)。 例:2016春節放假安排: 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3日調休,放假7日。 2月7日(星期日,農曆除夕)、2月8日(星期一,農曆正月初一)、2月9日(星期二,農曆正月初二)...3880
綜合工時制國慶節安排工作應當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五條規定,實行綜合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國慶節放假期間工作,屬於法定假日的10月1——3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部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 勞部發[1997]271號 五、經批准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計算週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工作超過8小時(或40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