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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46514389205

    中國婚姻法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從此規定可見,只要子女被過繼出去與他人形成收養關係後,子女與親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便消除。因此,在法律上就不是自己的孩子了。

  • 2 # 何以笙丶丶

    看來這件事情已經很有歷史了,幾十年前,人們的觀念比較保守,過繼孩子孩子在當時比較普遍,所以不要拿現在人觀點去衡量過去的人,這在老一輩看來很正常,對現代人來說根本無法接受。所以,還是選擇原諒吧,放過別人,也寬容自己,放下怨恨,好好生活,對父母好一些,他們畢竟已經很老了。

  • 3 # 不知名星座

      過繼現在叫收養,收養是有條件的。但《收養法》第七條指出: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限制。也就是年齡的限制。否則,只有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收養。

      但《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對於權利與義務來說,過繼後與親生父母的關係已經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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