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於1984年9月2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透過,自1985年7月1日實施。《藥品管理法》規範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法律,是實施藥品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
(二)修訂、頒佈《藥品管理法》
修改後的《藥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藥品管理法》的主要內容
(一)總則
總則是相對分則而言。一般來講,總則規定的是該部法律的總的原則、基本制度等,使整部法律的綱領性的規定,是法的靈魂。《藥品管理法》第一章總則共6條。
(二)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藥劑的管理
《藥品管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依次為藥品生產企業管理、藥品經營企業管理和醫療機構藥劑的管理。建立並嚴格實施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藥劑的管理制度,是保證藥品質量、保障用藥安全的關鍵環節。
(三)藥品管理
《藥品管理法》第五章藥品管理共23條,是藥品管理法的重要部分。它對藥品管理法調整的主要物件“藥品”本身提出了具體的、基本的要求,其內容涉及藥品的研製、生產,直到臨床使用的全過程,是對藥品實施監督管理的最基本的規定。
(四)藥品包裝的管理
《藥品管理法》第六章藥品包裝的管理對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品包裝以及藥品標籤和說明書的監督管理作了規定。
(五)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
《藥品管理法》第七章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與《價格法》、《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銜接,規定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藥品價格的管理,明確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遵守的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並規定了藥品廣告管理的若干事項
(六)藥品監督
《藥品管理法》第八章規定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藥品檢驗機構在藥品管理工作中,所應負的責任、擁有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強制措施和緊急控制措施情形;設定了藥品質量公告和對藥品檢驗結果的申請複驗及不良反應報告制度;明確了藥品檢驗部門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業務指導關係。
(七)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國家對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超越權力或者濫用權力的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是國家強制責任人做出一定行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係和法律秩序的手段。《藥品管理法》第九章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有6個方面。
(八)附則
附則是指附法律最後部分的說明性及補充性條文,是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法律的其他部分具有等同的效力。
《藥品管理法》於1984年9月2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透過,自1985年7月1日實施。《藥品管理法》規範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法律,是實施藥品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
(二)修訂、頒佈《藥品管理法》
修改後的《藥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藥品管理法》的主要內容
(一)總則
總則是相對分則而言。一般來講,總則規定的是該部法律的總的原則、基本制度等,使整部法律的綱領性的規定,是法的靈魂。《藥品管理法》第一章總則共6條。
(二)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藥劑的管理
《藥品管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依次為藥品生產企業管理、藥品經營企業管理和醫療機構藥劑的管理。建立並嚴格實施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藥劑的管理制度,是保證藥品質量、保障用藥安全的關鍵環節。
(三)藥品管理
《藥品管理法》第五章藥品管理共23條,是藥品管理法的重要部分。它對藥品管理法調整的主要物件“藥品”本身提出了具體的、基本的要求,其內容涉及藥品的研製、生產,直到臨床使用的全過程,是對藥品實施監督管理的最基本的規定。
(四)藥品包裝的管理
《藥品管理法》第六章藥品包裝的管理對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品包裝以及藥品標籤和說明書的監督管理作了規定。
(五)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
《藥品管理法》第七章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與《價格法》、《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銜接,規定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藥品價格的管理,明確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遵守的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並規定了藥品廣告管理的若干事項
(六)藥品監督
《藥品管理法》第八章規定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藥品檢驗機構在藥品管理工作中,所應負的責任、擁有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強制措施和緊急控制措施情形;設定了藥品質量公告和對藥品檢驗結果的申請複驗及不良反應報告制度;明確了藥品檢驗部門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業務指導關係。
(七)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國家對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超越權力或者濫用權力的行為所作的否定性評價,是國家強制責任人做出一定行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為,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係和法律秩序的手段。《藥品管理法》第九章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有6個方面。
(八)附則
附則是指附法律最後部分的說明性及補充性條文,是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法律的其他部分具有等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