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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平谷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平政發〔2012〕3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公司:


      現將《平谷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9日


    平谷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審批程式,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國土分局負責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材料的複核、報批;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查處宅基地違法用地行為。


      區規劃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後上報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對違反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的村民住宅建設進行查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村民住宅的日常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申請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設住宅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應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而未依法取得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進行查處。


      村民委員會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村民住宅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強日常巡查與監督,對農村村民宅基地違法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住宅是指農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與住房和居住生活有關的其他建築物和設施。


      第四條 凡在本區範圍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宅基地審批


      第五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應當在原宅基地內安排,原宅基地內無法安排的,應當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未利用地或村莊外建設用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


      涉及佔用農用地或村莊外未利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用手續。其中,佔用耕地的,申報主體應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宅基地申請人應依法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六條 宅基地申請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村村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村民或居民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建設住宅。


      第七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根據本區實際情況,農村村民平房宅基地標準為0.26畝(含滴水),單體二層樓房宅基地標準為0.30畝(含滴水)。


      農村村民原有宅基地超過規定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方可申請宅基地:


      (一)兩個男孩(農村戶口)及以上,只有一處住宅,一子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且現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二)男到女家落戶,無房分居且現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須持結婚證及男方戶口在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取得合法落戶手續等法律證件,由女方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三代同堂且單傳,只有一處住宅,第三代因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另立門戶而現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四)依法收回宅基地的;


      (五)因交通不便、吃水困難、地道及泥石流等不適宜居住的原因需要搬遷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子女另立戶的;


      (二)出賣、出租原有住宅或將原有住宅贈與他人的;


      (三)兄弟二人一處住宅,其中一人為非農業戶口的;


      (四)已購買本村房屋且已達到一戶一宅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式:


      (一)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請宅基地的,應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本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接到村民申請後,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依據申請條件對申請進行審議,並將審議通過後的申請在村務公開欄內張榜公佈,公佈期不得少於15日;


      根據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宅基地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三)公佈期滿,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委員會應在《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稽核並簽署意見後,及時按村或分片批次報區國土分局複核;


      (五)區國土分局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轉來的《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複核完畢,報區政府審批;


      (六)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宅基地稽核過程中的具體職責:


      (一)接到村民委員會上報的宅基地申請材料後,要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村民代表或村民會議決議是否召開、是否有效,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的確定用地範圍、繪製建設用地規劃界限圖並報區規劃分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組織村民委員會,會同區規劃分局、區國土分局到實地放線定樁、劃定四至範圍;


      (三)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對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請不予批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村民委員會,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經區政府批准後,由區政府核發宅基地使用證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經批准後,可以購買本村閒置房屋,併到區國土分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手續。


      第十四條 在同一地區新建住宅以及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村民委員會應根據鎮、村規劃和本地區地形、地貌確定一個或若干個室外地平標高,並根據室外地平標高,統一確定該地區村民宅基地的磉高、簷高、脊高和住宅寬度標準,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同時報區規劃分局備案。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以及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滴水標準全區統一,平房後簷0.40米,房山和圍牆0.20米;二層以上樓房(含二層)後簷0.80米,兩山0.60米。


      滴水應納入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範圍,並在《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中予以標註。


      村民宅基地使用範圍外的街道和巷道無論寬窄,一律由集體使用,任何人不得侵佔。


      第十六條 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建設前,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審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樓房建設,需建二層樓房(含二層)以上的應按村鎮規劃另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應當方便生產生活,不妨礙他人通行、通風、日照、採光、排水,不得侵佔公共道路、破壞或影響公共設施。


      第十八條 申請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應提交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證明檔案、建設申請、符合村莊規劃的擬建方案以及四鄰意見等材料,(四鄰意見不一致的,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研究形成本村意見),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村民委員會到實地放線定樁、劃定四至範圍。


      第十九條 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其宅基地由區政府核發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第三章 宅基地的置換與收回


      第二十條 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尚未建設,因申請人戶口轉非、死亡等原因喪失申請審批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不得建設並報區政府撤銷宅基地批覆,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條 因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新批准宅基地的,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依法收回。


      第二十二條 農村村民全家遷出本村或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後另有住房的,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著物應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相應的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村民。


      第二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農村村民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經宅基地審批機關批准,可收回該宅基地,但應為農村村民重新審批宅基地或採取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安置。造成損失的,應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四條 本村村民經協商簽訂宅基地置換合同,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後,雙方可就各自所使用的宅基地進行置換。


      置換宅基地的雙方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到區國土分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管理規範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要符合區、鄉鎮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要符合新城規劃、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等上位城鄉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村莊規劃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編制完成後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公示30日,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經區規劃分局組織審查後,報區政府審批。村莊規劃批准後,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公佈。


      修改村莊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進行,修改後的村莊規劃應當依法重新公佈。


      第二十七條 在平谷新城總體規劃實施過程中,屬於新城規劃建設區內的村,應當服從總體規劃要求,不再審批宅基地。


      第二十八條 嚴禁透過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的途徑獲取宅基地。


      第二十九條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區國土分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農村村民自建二層及二層以下住宅開工前,應提交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證明檔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檔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工程報建備案手續,並組織有關參建方進行竣工驗收並形成竣工驗收檔案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做好建設過程中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提倡選擇具有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具有註冊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個人及其組織的施工隊伍、勞務隊伍,或者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建築工匠承接工程設計、施工及相關管理工作,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五章 舊村改造和新村建設用地審批


      第三十一條 新村建設用地選址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


      第三十二條 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依法使用土地。


      按照規劃進行新村住宅建設的,原則應在原址改建。確需易址新建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附舊址復墾計劃,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由區政府批准;使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須依法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新村建成後應按復墾計劃,拆除舊村莊實現佔補平衡,富餘的建設用地應依法並主要用於二、三產業建設。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國家節約集約土地的政策,嚴禁建設新村莊不拆舊村莊,造成一戶多宅、多佔地的現象。


      第三十五條 新村建設審批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舊村改造原址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區政府審批;


      (二)易址新建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附舊址復墾計劃,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由區政府審批;


      (三)易址新建使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依法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


      (四)建設集中住宅樓的,由區政府稽核,報市政府審批。


      第三十六條 新村建設審批程式:


      新村建設經發改、規劃、國土、建設、新農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同意後依法報區政府或市政府審批。具體程式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農村村民違反本管理辦法建設住宅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八條 農村村民的違法住宅建設及其所屬設施,在拆遷時依法不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區各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認真落實本辦法,對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和後果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拒絕、阻礙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9日起施行。《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關於平谷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若干規定》(京平政發〔2005〕17號)同時廢止。之前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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