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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一、保險的金融屬性
“銀行、證券、保險是金融業的“三駕馬車”,保險業屬於金融範疇。
保險的金融屬性是指眾多投保人以保險人為金融中介入,以保險單為金融資產、運用金融市場機制,相互融通補償資金,從而使被保險人的資產得到保障的一種特殊金融方式。
保險的金融功能是保險金融屬性的內在機因,它是指保險在聚集資金、金融中介、創造金融資產、高效營運資產等方面所發揮的有利的作用與效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就有明確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特別是在國家的一些大型基建專案上都能看到保險公司資金的注入,例如:京滬高鐵的建設,中廣核的建設,南水北調工程專案等等。
二、保險的法律屬性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法律意義上說,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即透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保險行為也是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產生,是透過保險雙方簽訂保單的契約行為來實現的,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受到國家法律制約與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就是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