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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i較瘦

    保險的本質就是把具有相同風險類別的人聚集在一起,透過收取保費的形式形成互相機制。如果不進行甄別就承保,那麼風險賠付肯定會很高。可想而知這樣的機制一定不會長久。同時把具有高風險的人加入進來,對於健康的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相對來說保費一定會很高,而且不能保證機制一直都能執行下去 。

  • 2 # Lucy論保險

    保險公司是企業,盈利機構,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對保險公司來說是一筆債務,保險公司只有實現了良性執行,投保人理賠時才會得到及時兌付。很難想象一個長期虧損的保險公司能完全履行與投保人的合同而在風險發生時理賠。所以保險公司的產品定價就是保險公司利益與客戶利益之間的平衡。對於風險發生機率很高的投保人,會導致保險公司的虧損,從自身利益角度出發,保險公司拒保高風險人士。

  • 3 # 燕梳ABC

    首先,我們看下保險法對於保險的定義,“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根據定義,我們可以看到保險承擔的是帶來損失的風險事故。若某一風險既可能帶來得利也可能帶來盈利的,則不屬於可承保的風險。

    其次,那對於帶來損失的風險,是否都可以納入承保範圍,則取決於保險公司對於風險的認知度。保險定價基礎主要是大數法則,所以能透過大數法則來建立定價模型的可承保的風險,大致上要具備這麼幾個特點:1.純粹風險,即風險會造成損失;2.大量標的均有遭受風險損失的可能、但不能同時遭受損失,這樣保險公司開展這樣業務的時候,才會有大量的潛在客戶,風險才能在這些群體中分攤;3.損失發生具有偶然性,即有發生損失的可能,而不是必然;如果是必然會損失的,那被保險人就可能有道德風險去創造風險;4.風險造成由造成損失嚴重的可能性,如果所有損失很輕微,相信大部分人都不會去選擇購買保險;5.損失發生的時間、程度可以確定、衡量,只有損失可以確定、以貨幣來衡量的,保險公司才能在發生事故後對損失進行定損和理賠;6.風險的損失機率分佈是可以確定的,這樣才能提供保險產品定價的基礎。

    再者,符合上面幾個特點的風險,並不是每一家保險公司都會經營的,跟該公司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有比較大的關係。比如公司規模比較小的,他們可能就不會經營會帶來巨大賠償可能的業務。另外,保險公司內部的核保、理賠等能力也約束了其自身的承保範圍。並不是保險公司不願意去做這些業務,而是其實力暫時不允許去做。因為商業保險公司都是盈利單位,股東對他們有一定的盈利要求;因此他們會結合自身的能力,從市場競爭、穩定經營等方面制定符合自身的業務範圍。

    另外,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保險的可保風險範圍,其實也在逐步的擴充套件,原本一些不可承保的範圍也逐步可以承保。比如之前地震之類的自然災害一般都是不可承保的,現在都成為了可保風險。

  • 4 # 使用者2936056036719

    保險法承擔風險強調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就是實際結果低於預期結果的相對變化。(重點) 不確定性體現:隨機事件是否發生、時間、地點.心理風險因素。

    心理風險因素又叫風紀風險因素,是與 人的心理狀態有關的無形的因素,即是指由於人們不注意、不 關心、僥倖,或存在依賴保險的經濟屬性 從經濟角度來看, 保險是分散危險、 消化損失的一種經濟制度,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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