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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676881012263

    第十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應當統籌城鄉,覆蓋符合燃氣發展條件的鄉鎮、村。


    經批准的燃氣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程式報批、備案。


    第十一條城鄉建設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對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負責城鄉規劃許可的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徵求同級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在燃氣發展規劃確定的管道燃氣供氣範圍內,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在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不得另外建設獨立的管道供氣設施。


    第十四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檔案移交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和本省有關規定有序推進農村燃氣工程建設。鼓勵多種主體參與,採用管道氣、液化石油氣儲備站等多種形式,提高農村地區燃氣通達能力,並結合新農村建設,引導農村居民因地制宜使用燃氣。


    農村燃氣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關建設程式組織實施,並執行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


    第三章供氣保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協調燃氣供氣企業與氣源企業提前簽訂年度供氣合同,鼓勵簽訂中長期供氣合同,保障氣源供應。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完善燃氣供應保障應急體系,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採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供應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式和保障措施等內容。燃氣應急供應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氣、集中供熱用氣和醫院、學校、公交車、計程車等民生用氣。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應當透過自建、合建、租賃、購買儲氣設施或者購買儲氣服務等手段履行儲氣責任,確保具備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儲備氣量,滿足調峰和應急需求。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燃氣使用者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採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經營者被依法撤回、撤銷、登出、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四章經營服務


    第二十條本省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負責燃氣經營許可的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並依照許可的經營範圍、類別、期限和規模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其中,從事高速公路服務區附屬加氣站經營的,應當向省燃氣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設區的市負責燃氣經營許可的部門應當自核發許可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核發情況告知同級燃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將核發情況報省燃氣管理部門,並告知燃氣經營者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年向燃氣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報告。


    第二十一條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授權有關部門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有關實施工作,並明確具體授權範圍。


    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透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依法選擇管道燃氣經營者,並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協議應當包括經營方式、區域、範圍、期限、服務質量和標準、燃氣設施的維護和更新改造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實施機構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定期對管道燃氣經營者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保障管道燃氣質量和服務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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