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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08090284961518

    現實問題

    許某因與何某產生了合同糾紛,將何某起訴到了法院。何某在開庭前就對許某說自己法院有人,許某是絕對告不了他的。在庭審過程中,許某果然發現何某和主審法官很熟悉,後經打聽才知道原來主審法官是何某的父親。那麼,此時許某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呢?法律對這種情況是怎麼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在本案中,主審法官是何某的父親,是近親屬,許某有權申請其迴避。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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