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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921433388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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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楊的頭條
《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歸納起來,有五個突出的方面:
01
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範圍
考慮到設施農業是從事農產品生產的特點,有別於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用地,因此明確,設施農業包括作物種植設施(含規模化大田種植配建的設施)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02
對一些設施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作出規定
考慮到興建設施有利於提高農業生產力,因此,對於作物種植中一些設施建設破壞耕地耕作層、又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養殖設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同時也確保永久基本農田不減少。
03
用地規模實行差別化政策
如前所述,全國各地、各類設施農業用地差異較大,國家層面不再對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作出統一規定,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設施用地規模,體現各地差別化政策,調研中一些地方也提出了這方面意願。需要強調的是,為了鞏固今年剛剛開展的“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銜接,《通知》明確“看護房”繼續執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標準。
04
允許養殖設施建設多層建築
隨著技術的進步與規模化經營,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建設多層建築從事養殖生產的情況,從節約資源、集約經營出發,《通知》明確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
05
簡化用地取得方式
設施農業用地不需要審批,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後即可動工建設,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彙總情況後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當然,涉及使用並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事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動工建設,始終堅持嚴格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回覆列表
設施農用地只能由一般農田劃定,設施農用地固定建築不能高於總面積10%,設施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多種經營,設施農用地必須符合鄉鎮產業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