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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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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627591512442
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下列化妝品:其中第五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第二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對經營單位,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2到3倍的罰款。據此,對化妝品經營企業銷售過期化妝品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2到3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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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2142559895926
一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最佳化生產許可程式。明確對化妝品生產許可延續實行告知承諾制,並強化告知承諾後的監管措施,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法撤銷許可。明確化妝品生產許可專案分類原則,突出兒童護膚類、眼部護膚類化妝品應當具備的特殊生產條件。細化完善不同情形的生產許可變更事項稽核審批程式,對因生產許可變更需要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經核查符合要求頒發新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重新計算,為企業減負增效。
二是細化明確化妝品生產管理要求。要求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受託生產企業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並細化留樣管理、自查要求以及整改、停產、報告等義務。細化質量安全負責人的從業資格及具體職責。明確委託方和受託生產企業的條件和義務。同時,從化妝品命名、兒童化妝品特別標註、標籤瑕疵認定等方面細化標籤管理要求;突出問題導向,進一步明確對化妝品虛假宣傳、違法宣稱等的要求。遵循可疑即報的原則等。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是為規範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化妝品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條例》共6章80條,從四個方面對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予以規範。
2020年6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籤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並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