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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815150703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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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8975637517972
證據鏈的構成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素:一是有適格的證據;二是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物件;三是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
證據鏈的構成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素:一是有適格的證據;二是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物件;三是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
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簡單來說你說的總要拿些東西證明吧。
1、 書證
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
2、 物證
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影、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影象及資料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訊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資料資訊等。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裝置,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物件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