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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閒聽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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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kk刀鋒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按照參保人員的類別確定不同的標準。
一、學生、兒童。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二、年滿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三、其他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
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治療二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的費用。轉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規定的轉入或再次入住醫院起付標準補足差額。
一、6月份前就醫大病報銷比例
1.參保人員住院或門特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中,屬於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所對應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全年累計超過1.8萬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50%。
2.參保人員住院或進行門特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全年累計超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70%。
3.參保人員連續參保不滿2年的,年度最高限額為12萬元;連續參保2年以上不滿5年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連續參保滿5年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8萬元(連續參保首年計算時間為2015年)。
二、6月份後就醫大病保險報銷比例
1.參保人住院或門特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中,屬於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所對應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全年累計超過1.8萬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60%。
2.參保人住院或進行門特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全年累計超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支付90%。
3.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連續參保2年及以上的參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45萬元;對屬於享受醫療費用減免待遇的社會醫療救助物件的參保人,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