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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雲清霧淡

    “兩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購買“兩卡”的違法犯罪活動。所謂“兩卡”是指手機卡、銀行卡,其中,銀行卡既包括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結算卡,同時還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即大眾常用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涉及罪名: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詐騙罪、開設賭場罪等共犯論處等。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物件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 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 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十六條 多次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多次實施前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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