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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看大海10

    兩個法都應該遵守,你這種情況物業法與合同法並不矛盾,物業合同並不是到期後自動解除的,而是由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方可解除。但是根據你的描述,只有四分之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這個要求是無效的。

  • 2 # 鐵血老漢

    據我所知,物業服務公司跟物權法扯不上關係,而適用的是物業條例。按條例辦即可,不過,多數人裝睡不表態不參與,老天爺來了也沒用,連業主大會都開不起來,就無法形成任何決議!

  • 3 # 執中bj1

    首先打假!

    題主所述事情不屬實,前後矛盾,是不可能存在的虛假情況!理由如下:

    1,既然是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委託服務合同,那就不能叫前期物業合同,而是正常物業服務合同!前期二字不能隨便用,否則會引起歧義!

    只有開發商與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的,才能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執行這種合同的是前期物業公司。

    2,《物權法》和配套的《物業管理條例》是物業管理領域現行的專門的法律法規。物業服務合同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適用《合同法》

    二個法律有矛盾的,應該執行專門性法律!

    在物業管理領域,應該執行《物權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案例彙編也是這個願則。

    所以街道辦事處的檔案是正確的,業委會的做法錯了,應該撤銷此前的決定。

    正確的做法是:

    既然業主大會未形成有效決議,現有物業公司為小區的服務應該繼續下去。直至業主大會重新做出解聘決定,並且能對新來的物業公司移交工作之日為止。

    在上述期間視為事實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強調的合同到期以新接任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為止,其重要意義是為了避免出現前後脫節造成小區混亂。

    對大中型、高層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的連續性非常重要。突然的中斷物業管理和服務,會造成小區癱瘓,居民生活秩序一片混亂。嚴重的會釀成社會不穩定事件!

    綜上所述,該小區業主委員會有專權、越權之嫌,有失職、懈怠之責。

    沒有業主大會授權,就找代管的物業公司,此為越權;

    代管的起意,有為"轉正"打基礎的意圖,下一步逼業主大會認可,此為專權之嫌;

    物業服務合同臨到期三個月之前,沒有做充分的準備(換物業的民意調查、新物業公司的摸底調查與聯絡等)。此為失職、懈怠。

    現在應該向街道辦事處和全體業主道謙,並做好物業公司的換屆工作,以求諒解。

  • 4 # 安安

    業委會必須在物權法的指示下,遵循物權法的原則與物業起草合同條款,而不是遵循物業管理法與物業公司起草合同,這是原則問題。物業管理法是指導物業公司工作的,適合物業公司的工作和利益,業主對此必須有清楚的認識。

  • 5 # 簡單輪船2b

    業主是建築區劃內的主人。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是基於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產生的,由全體業主組成,是建築區劃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機構。

    因此,只要是建築區劃內的業主,就有權參加業主大會,行使專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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