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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積極的宇宙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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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堵慧媫
有關議題議項應當在制定《XⅩ小區自治方案及實施規則》及其它申請報告及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審批,也已經經過幾輪商議後,按程式要求,邀請街道辦派人前來指導,並聘用律師從中涉法協助。佈告召集小區業主共同參與,召開業主大會審議透過規則、章程及實施方案。肯定也應當將小區有關各方面包括收費議項都定下來,又不是搞非法集資,都是正正當當的透明收費。如果連這樣做都是違法,那就趁早別提了,讓物業愛咋辦就咋地辦,因為只有物業收費合法。那還有什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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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丘上的蚱蜢
小區實行自治也需要管啊,打掃衛生、修剪綠植、安全保衛、設施維修、電梯維保、監控更換與維修、監控室值班、公共區域照明……,錢從哪裡來,總不會從天上掉下來吧。小區實行自治只是節省了本該是物業公司利潤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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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求實—為物權說法論道
自治就是不需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物業設施裝置和小區秩序進行管理與服務,這些事務均有業主自行管理與服務。
業主自治,小區內的電梯、公共照明、垃圾清運、二次供水等等都需要正常執行與維護,小區秩序也需要有序運轉,不能亂停亂放,小區也不能像自由市場一樣任何人都可以隨意進出,因此,一些正常的門衛(以前大院叫傳達室)、保潔、裝置維護等人員也應當正常配備。
這些人員配備和裝置的運轉是不是需要一定的資金支出?既然需要資金支出,那麼收取物業服務費、停車費就是正當的。只是這個費用高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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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明232454377
城市社群(小區)自行管理物業依據居民組織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具體實施,足以滿足方方面面的需求。政府對公共事務亦是社會管理事務的體系完整,是政府重要職能部門工作的一部分,街辦、社群居委會最基層組織成員年輕知識性,用你們趕超時代的智慧,只要心往一處使,勁往一處用與民同心同德自治理社群物業,將收穫滿滿當當的成就感!民眾安居樂業安全幸福感期盼Sunny物業的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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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竹蛉茶士
對於政府來說小區實行自治是好事,前提是有能力、別出亂、管理好,業主滿意,出現問題有人承擔責任。收取一定的物業費、停車服務費理所當然。
民法典首次使用了“物業服務人”名詞,物業服務已經不限於物業服務企業,任何自然人、團體、公司、民間組織都可以從事物業服務,也允許收取物業費、停車服務費了,只要合法經營、依法納稅。
部分媒體為了博取眼球、賺取流量,採用標題黨、掐頭去尾、斷章取義把一些概念弄錯,把車位(管理費)服務費說成車位費,造謠生事。
從事物業服務的人基本都不是產權單位,即沒資格賣車位,也沒有租車位,收取的是管理費或者叫服務費,車位秩序(保安)、保潔、照明能耗等費用都要從車位服務費用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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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當湖十一局
收物業費、停車費屬於經營行為,必須在市場監管局註冊。目前業委會屬於業主自治組織,不具有經營資格。因此目前業主自治還需另外成立物業公司,業委會不能直接收費。否則涉嫌非法經營、偷稅漏稅等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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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藍夕陽
我們國內小區都是業主自治,這是法律法規,物業自理用“業主自治”不準確。業主委員會有權與物業協商確定收費標準,上報給主管部門稽核,但無權自行收費,只能管理屬於業主的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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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蜻蜓664
按照工商法,它不是具有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能力的法人地位、未經質監局批准,即屬違規違法。否則,人人都打著自治口號,那還要工商法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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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東方正義之箭
你問的這個問題太遙遠了,本身業委會沒有任何權利,他的權利來自於全體業主,收物業費、停車費需要全體業主表決通過了授權與業委會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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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認真的張律師
第一,業主自治並不等於業主再也不需要支付維持小區正常運轉、環境衛生和小區綠化需要支付的費用。
2.民法典規定的是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履行有關職責行使有關權利。因此,首先需要確定業主自治委員會是什麼性質的組織,如果它是業主大會依據法定程式選舉產生的,它才是合法組織。
3.小區維持正常秩序和正常的管理、服務,必然產生費用。因此產生的費用是由業主承擔,還是以小區公共停車位的租金、小區內的廣告收入支付,以及如果由業主分擔,業主按照什麼標準承擔,這些都需要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按照一定的程式決定。
4.如果符合前面的1、2兩點,業主自治委員會就有權收取物業費和停車費。到這一步的話,我們業主就要配合人家的工作,不要再挑三挑四的。
有人會說,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我怎麼不知道?你不是首長,人家沒必要都向你彙報。當然你也有權瞭解業主大會什麼時候開的、有沒有正式發過開會通知、請求看看業主大會的記錄。
遇到問題要以平和的心態和態度去了解情況,然後再做決定,這樣鄰里之間才好和睦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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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針對小區的建築型別來定,如果是純多層的老舊小區,只要能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確保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時,有具備承擔責任的民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