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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真實性識別風險
跨境電子商務支付關係到個人和企業交易的資金安全和資訊保安,涉及金融穩定。相對於目前較為成熟的銀行監管系統,透過支付機構進行支付的交易更難以保證真實性。
交易的真實性是跨境電子商務執行和發展的生命線,是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必須守住的底線。否則,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將會淪為欺詐盛行之地,成為逃避監管的法外之地和跨境洗錢、網路賭博、隱瞞貪汙賄賂、網路詐騙等各種犯罪滋生的溫床。
同時,交易真實性也是國際收支申報、個人結售匯管理、反洗錢義務履行的前提和保證。交易真實性包括交易主體的真實性和交易內容或背景的真實性。與一般進出口貿易相比,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的真實性更加難以把握。
第三方支付機構目前尚未完全使用公安部的身份聯網核查系統,難以確保個人身份資訊的真實性;另外,對於重號身份證、一代身份證、虛假身份證、轉借身份證等也缺乏有效的甄別措施。
境外客戶的身份審查更加困難。境外客戶是否配合提供身份資訊;稽核人員缺乏有效手段對諸如客戶的職業、收入情況、通訊地址等資訊進行核實。
對法人客戶身份資訊的稽核存在漏洞。稽核機構對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等的過期、失效、吊銷、作廢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和監督工具。支付機構常用的通知更新手段是打電話、發郵件等,但經常遇到電話無法接通等無法聯絡到法人客戶的情況。
由於第三方支付平臺獲取境外客戶的實際控制人、股權結構等資訊存在困難,難以判斷客戶的財務狀況、經營範圍與資金交易情況是否相符,所以無法核實跨境交易金額和交易商品是否匹配。加之對境外客戶進行盡職調查的成本相對較高,造成稽核工作流於形式。
網上交易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是虛擬產品,對於虛擬產品如何定價缺乏衡量標準,有可能出現以跨境支付為幌子向境外非法轉移資金,為境內賬款轉移到境外提供便利渠道,還有可能出現網路詐騙和欺詐交易。
支付機構可以透過比對訂單資訊、物流資訊、支付資訊等方式,確認現金流與貨物流或服務流是否匹配,但也存在一定困難。從資訊獲取渠道角度看,電子商務平臺和支付平臺是兩個不同的主體,支付機構僅負責支付交易,並不掌握訂單資訊和物流資訊;從資訊質量角度看,支付機構從電子商務平臺和物流公司獲取的資訊可能滯後,資訊的準確性也受到影響。
2. 洗錢和資金非法流動風險
第三方支付是以網路平臺為基礎,適用主體多數是電子商務的買家和賣家,資金分散轉移,達到規避外匯監管的目的相對其他平臺更易操作,比如小額資金透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多次向多人匯入,由此出現異常資金流入。
而且,隨著洗錢手法的複雜化和專業化,第三方支付平臺相對其他途徑更易進行外匯資金的洗錢。比如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境內外個人或者商戶勾結,用不合理貿易定價等做法,讓資金違規轉移出境。或者不法分子選擇第三方跨境支付方式進行海淘,然後“申請”退貨,套取資金實現資金違規出境。第三方跨境支付機構難以跟蹤付款資金後續流向,也無法判斷定價是否合理,增加反洗錢監管難度。
對於如何甄別洗錢和合法資金流動缺乏可靠手段。對於同一個跨境交易主體既在境內註冊成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客戶,又在境外註冊成為海外商戶;或者境內機構客戶透過在境外設立關聯公司的方式,自己與自己交易,繞過國內外匯管理限制,進行跨國資金轉移、洗錢等行為,目前缺乏有效的甄別手段。跨境支付有可能淪為“地下錢莊”活動的舞臺。
3. 逃避個人結售匯限制的風險
中國目前的資本專案尚未完全放開,經常專案基本處於可自由兌換。但對於個人結售匯實行年度限額管理,個人年度結售匯限額不超過等值5萬美元。透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的跨境支付,境內消費者在完成訂單確認後,需要向第三方支付機構付款,再由第三方機構向銀行集中購匯,銀行再按照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指令,將資金劃入目標賬戶。
一方面,第三方支機構只能獲取交易雙方有限的交易資訊,如訂單號、銀行賬號等,銀行無法獲取個人資訊,這樣就很難執行個人年度結售匯管理政策。另一方面,如何認定分拆結售匯也存在一定困難。
從國家外匯管理局前期試點監測情況來看,試點業務多為C2C個人“海淘”等小額交易,人均結售匯金額不足60美元。境內消費者一天之內幾次或十幾次小額購物,算不算分拆結售匯?
對此,有些銀行並沒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的規定進行業務辦理,就是說支付企業使用虛擬電子賬戶來識別使用者,對銀行賬號和信用卡賬號保密,遮蔽資金的真實來源與去向。這將影響國際收支核查工作的有效性,銀行無法正常履行相關部門的規定,不利於跨境電子商務支付在國際收支方面的申報。
4. 國際收支的申報管理監測風險
外匯收支統計中存在問題。由於支付機構直接充當跨境電子商務的收付款方,境內外交易主體不發生直接的資金收付行為,因而國際收支申報的收付款主體是支付機構,而不是實際的交易對手,申報時間與資金實際的跨境收支時間不吻合,增加了監測難度,併為以後的調查稽核工作帶來了不可估量的難度。
實名認證系統不完善。一方面,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支付機構的使用者(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沒有進行實名認證管理,無法核實企業是否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並且,部分從事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企業未辦理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
這樣就增加了後續管理的難度,可能造成貨物貿易總量核查出錯。國家外匯管理局僅對支付機構進行了實名認證管理,但是,認證後這些使用者名稱單並沒有直接進入外匯監管系統,給監管帶來不便。
因此,就存在另一方面的問題,即支付機構對企業和個人使用者沒有進行區別管理。而實際上,個人項下資金流動相應的申報和稽核標準有別於企業。如果兩種主體的資金沒有進行嚴格區分,監測和監管的難度同樣會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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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真是性是說交易是否確實可靠會不有被騙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