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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校園法治苗潤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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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東哥133938125
對犯錯的未成年學生,教師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都不管用時,是否需要懲戒?
20世紀以前,包括中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這不是問題。但是在從清末到現代中國,中小學教師以體罰為主要內容的懲戒權已經被取消、禁止。這是社會文明的標誌。不過它導致的另一個結果卻是,越來越多的中小學教師走向另一個極端——不敢批評、管教學生。個別家長無理取鬧,對教師施以人身攻擊,影響非常惡劣。
有鑑於此,2009年教育部(微博)頒發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中,專設條款,賦予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何謂“適當方式”,何謂“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不管用怎麼辦,該規定並未講明,很多教師仍不敢批評、管教學生,甚至為了防止“出事”,有些地方的中小學在課間休息時,也不讓學生輕易出教室,以免學生打鬧發生“意外”,學校和教師擔不了干係。教師應當擔負的教育責任被嚴重弱化,幾乎淪為保姆。
不可否認,舊式教育體制下,教師過多過濫地使用懲戒權,甚至給很多功成名就的讀書人也留下恐怖記憶,但心存感激者也不乏其人。北宋真宗年間做了大官的丁謂,衣錦還鄉時特地看望授業先生,稱“小年狹劣,荷先生教誨,痛加梗楚,使某得成立者,皆先生之賜也。”前北大校長蔣夢麟幼時恨透了舊式教育,他曾有一番“豪言壯語”:“先生,我要殺了他!家塾,我要放把火燒了它!”但人到中年,則認為傳統的教與學組織方式“已足以應付當時的實際需要”。
不獨古代中國的教師如此頻繁地體罰學生,古希臘羅馬時期也是如此。古羅馬人深信,“沒有痛苦的代價,就沒有進步”。因此,“沒有眼淚的教育”也必然不是好的教育。
文藝復興以來,人文主義的興起,學校和家庭的體罰現象遭到強烈抨擊,1783年波蘭廢除了體罰。1845年盧森堡也廢除了體罰。此後,荷蘭、奧地利、芬蘭、瑞典、挪威、丹麥、德國等也都相繼立法禁止體罰。
挾西風東漸,1904年,晚清政府在《奏定學堂章程》也提出“13歲以上”不可再用體罰,而13歲以下最好不用體罰。至於“罰站”、“剝奪假期”、“剝奪自由”、“替代勞動”等後來被認為是體罰之列的,在當時則被允許。民國政府原則上也要廢除體罰。1952年中央教育部下發通知,明文規定“廢止體罰或變相體罰”。改革開放以來頒佈的《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 ,一再明確表示“不許體罰”。
但是美國對廢除體罰的歷史潮流明確說“不”。1977年,聯邦最高法院透過判例,認定學校實施體罰並不違背憲法中的正當程式保證。最高法院在此前的另一個判例中認為,一方面,為維持教室秩序而採取恰當的管教措施在教育上是必需的;另一方面,國家也有為學生提供良好學習環境、維持教室秩序和保證學生安全的義務。但是法院又強調,無論如何,實施過度體罰絕非國家強制利益之體現。不論基於何種目的,過度體罰都是壓迫性的和虐待性的,是不人道的。目前在美國,立法不禁止體罰。
在英國,1986年以前,教師可以對學生實施必要的管教,社會默許體罰的存在。在日本,體罰是法令所禁止的,但教育實踐中體罰的現象較為普遍。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校長及教員,在教育上認為有必要時,得依據監督機關的規定,對學生及兒童行使懲戒但不得給予體罰。臺灣地區的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禁止體罰,但又提出對學生進行“暫時性疼痛的管教”。在教育實踐中要不要體罰,目前爭議較大。
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廢除體罰是世界潮流,中國當代教育不應該也不必要自外其中。但中國教師因廢除體罰而喪失懲戒權,造成不敢批評管教學生的嚴重性,對教育活動本身的傷害同樣不可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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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鄉下那些事
我認為合法的懲戒對學生的成長有利而無害。兒童的成長離不開教育,教肓的手段必須多祥化,當你嘵之以禮沒有作用,動之以情也沒有作用時,能放棄教育嗎?顯然,放棄籌亍放任之流,作為老師,作為家長,後果可想而知。怎麼辦?就得用另一種方式,懲戒,適當的懲戒。懲戒讓他(她)長記性,讓他(她)明辯是非,人只有經受挫折才會得到成長。否則就成會成為溫室裡的花朵。關鍵是要在家長,學生,教師之間架好橋樑。處理好關係。否則,老師的好心會成惡意,甚到招來橫禍。所以,懲戒這條棍子放不得,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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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千秋魚人
這個“適當”是很有文章可作的。對於特權老師,任何程度的懲戒都不過分。對於特權家長,任何程度的懲戒都是過分的。
但是,將“戒尺”還給老師,是可圈可點的。畢竟,老師面對的是一個班幾十名學生,要維護教學程式,對於那些不服管束的學生,理應給予相應的懲戒,這也是保障其他學生應有的學習環境與權利。
至於懲戒的程度,估計沒有相關政府部門能拿出一個標準出來。可能任何一個標準都會涉及損害兒童身心健康,這就是教育的尷尬之處。
所以,如果一名學生不能服從老師的說服教育,家長又護短的情況下,教育部門應該允許學校讓家長重新擇校,或由家長將學生領回去,自己矯正孩子的言行之後,再送返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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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8簡牛瑞8
終於有人依據客觀現實制定真正對學生負責對國家負責的制度了。敢實事求是者要鼓勵。但相關法律法規口號要修改。比如現行法規規定不得懲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義務教育不得開除學生,未成年人犯罪不判刑違法不拘留等極端法條。沒有教不好的學生等極端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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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就你會起名
仁義禮智信,現在的一部分學生基本沒有好好的遵守,教育首先要教學生做人,然後才是灌輸知識。現在的教育太過功利性,社會對學生更多隻看成績,而忽略了其它,更有甚者連成績也忽略了,只求一個小小的知識啟蒙,並且在一部分人看來讀書是次要的,這是由於獨生子女再加上物質條件的提升讓一部分人感覺他們的子女已經不需要透過知識來改變自己的命運,他們的子女大可坐享其成。那麼我們現在再來談懲戒學生勢必也會導致爭議,首先要過了家長才能談到對學生的影響,家長不支援那麼對學生影響就為0,他們大可換貴族學校甚至出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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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乜
為什麼在西方現代教育中沒有體罰孩子的道理而在中國則普遍任可?因為西方人家庭成員之間是平等的不給予孩子特權即不平等的溺愛。而且,在孩子五歲前,家長有責任培養孩子具有自律性,即遵守生活,學習時間和秩序的習慣。只有享有了特權或沒有在適齡階段培養孩子的自律性的孩子,才會“淘氣”到家長老師試圖透過懲戒(體罰)達到目的。所以,以其孩子被體罰,不如在適齡階段培養好生活學習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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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忘記999
我所知道的一個案例供大家分享:有一男孩初中一年級,長的人高馬大,但父母疏於教育,他的要求父母都是儘量滿足,但還是有滿足不了的時候,從上課吊兒郎當到夜不歸宿,從夜不歸宿到偷機車,到敢於動手打母親,他父母為他眼淚都哭幹了,因為他知道至少他不用承擔什麼責任,後來他母親在別人幫助下送到工讀學校,只教育了一個月,現在懂事多了,最起碼好好上學,天天回家,總之好象變了一個人,最開心的是他母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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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漠北散人
我曾經調侃我同學:你們學校,升學率這麼差。我一個班考的重點比你們一個學校都多。你們學校存在什麼意義?
他回答的很機智:我們為咱們市的治安工作做出了突出貢獻。
我一下就對他肅然起敬,不容易啊!從那以後再也不以重點高中老師自傲了。
我後面跟他探討怎麼管理這些紀律習慣不太好的學生。他說哄啊,給他希望。哄不了呢?打!當然不是真打,各種方式嚇唬什麼的。
錢文忠寫了一篇文章似乎是跟我們站在了一起。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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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教學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學生違反校規和班級紀律等情形,制止和懲戒是維持正常教學秩序和教育學生的必要手段。沒有懲戒,學校就難以保障正常的課堂秩序,沒有懲戒,就難以矯正學生的不良行為。未成年的學生正處在身心的成長過程中,他們對是與非、對與錯常常沒有正確的理解,而且自制能力也較差,所以此時教師有責任對學生的不良行為進行批評和懲罰。這也會使學生明白,遵守規則是一個人社會生存的必備品質。
但經常令教師困惑的是體罰與合理懲罰的區別。從法律上說,懲戒和體罰的區別在於:教師懲戒權是教師依法對學生不規範行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發生,以促進其合範行為的產生和鞏固的一種教育權力。教育懲戒是以不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為前提,以幫助學生改正錯誤為目的,以懲罰為特徵的教育方式。正當的懲戒權包括口頭嚴厲批評、教育性懲罰(如罰唱歌、罰辦黑板報等)、暫時代管玩具(不同於沒收)、紀律處分等。
體罰屬於一種造成學生肉體和精神痛苦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學生的生命健康權和名譽權等精神性權利,是違法行為。中國的《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都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並規定了嚴格的紀律處分和行政處分。
體罰與教育懲戒區別的關鍵在於對學生處罰的內容、方式、數量的不同。但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立法和規章對教師懲戒權的行使加以必要的規範,需要教師在實踐中把握合理的度。合理行使教育懲戒權最基本的原則,是以不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為底線,也就是說,懲戒一定以合法的手段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