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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笨熊4745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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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魯軒軒
首先應該瞭解什麼是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顧名思義,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就無權追訴,意味著不能行使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也不能使用非刑罰的法律後果,因而導致法律後果消滅。通俗地說,超過追訴時效,則意味著不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沒收違禁品之類的保安處分例外)
其次,追訴時效的意義,也就是為什麼存在追訴時效,或者追訴時效的依據。(1)在普魯士一般邦法時代,採取的是改善推測說。即犯罪後長時間沒有犯罪,可預想犯罪人已經得到了改善,沒有處刑與行刑的必要。(2)19世紀法國採取證據湮滅說與準受刑說。證據湮滅說認為,犯罪證據因時間流逝二十三,難以達到正確處理案件之目的。準受刑說認為,犯罪人犯罪後雖然沒有收到刑事追究,但長時期的逃避與恐懼所造成的痛苦,與執行刑法沒有多大差異,可以認為已經執行了刑罰。(3)在日本,有的學者採取規範情感緩和說,即隨著時間的經過,社會對犯罪的規範感情得以緩和,不一定要求基於現實的處罰;有的學者採取尊重事實狀態說,即由於規範感情的緩和,社會秩序的恢復,行為人產生了與一般人相同的社會生活關係,對由此形成的事實狀態應當予以尊重。中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八十九條規定了追訴時效。規定追訴時效不是故意放縱犯罪,而是為了有效地實現刑法目的。體現了中國一直以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歷史從寬,現行從嚴”的政策,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追訴現行犯罪,有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有利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再次,具體到本案來說,張三在二十年前犯過殺人罪,但是未被發現,而二十年後才被人發現。根據刑法八十七條之規定,已經超過了最長20年的追訴時效。如果張三在二十年內還有犯其他罪,則符合追訴時效中斷之事由,自其他犯罪時 重新計算追訴時效;反之,在已經超過了最長20年追訴時效的情況下,如確有必要追訴張三二十年前之殺人案,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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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平原理
在世界範圍內,有的國家最高規定30年追效時效,最低3個月。中國規定追效時效的意義主要有三點:一是有利預防犯罪。因為如果犯罪分子經過規定的時間,如果沒有再犯新罪,說明犯罪分子巳改惡從善,巳沒有必要再處罰。二是經過一定時間,當事人之間已經和解,如果再去追究刑事責任,不利於安定團結和社會穩定。三是可以集中力量打擊現刑犯罪。如果公檢法再去追究超過時效的犯罪,將分散很大精力,且有些證據已經滅失,有的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偵查起來難以獲得完滿的結果,最終可能難以定罪。另外,如果公檢法機關已經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這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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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邊看舟客
我這裡有一個剛發生的真實案例。寫出來供大家討論。李某2014年6月與人打架鬥毆毆,自己被砍成重傷,同時也致人輕傷。公安局2014年6月對其受重傷立案,對其致人輕傷併案偵查。2014年6月至2019年9月,公安機關對李某沒有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始終作為被害人對待。李某5年時間始終在單位正常工作上班,就連電話號碼也沒有更換過。但2029年10月開始被公安追究,隨後被判刑一年。李某認為對照刑法第87、88條,這是一個標準的超時效追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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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寫在中國《刑法》裡面有關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問題,你想問的應該是立法者的本意是什麼。其中一點就是發生一個刑事案件,假設過了很多年,在公檢沒有掌握犯罪的情況下,超過了追訴時效,要還原原本的事件真相是非常困難的事。司法本身還要兼顧司法效率合理使用司法資源,故做出的社會整體利益的權衡。以上只是我個人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