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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內蒙剔骨刀哥

    導讀2010年4月1日新交通法規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做了調整和修訂 具體2010年4月1日新交通法規修訂如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

    2010年4月1日新交通法規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做了調整和修訂

    具體2010年4月1日新交通法規修訂如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四)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的;

      (五)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連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八)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九)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三)違反道路交通訊號燈通行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八)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定警告標誌的;

      (十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三)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四)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五)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七)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八)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

  • 2 # 楠笙離歌

    一、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4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法律明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二、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4月1日起施行。著作權法根據這一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佈。

    三、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後,殘疾人駕駛汽車的身體條件進一步放寬,辦理駕駛證業務程式進一步簡化,對酒後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則進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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