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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灑脫西柚o

    第九條動物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支援配合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管理,接受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其動物防疫有關活動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

    第十九條動物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從事動物交易活動的,由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動物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 2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禽類交易、屠宰行為,預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等疾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共衛生安全,保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禽類交易、屠宰及禽產品經營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禽類,包括雞、鴨、鵝、肉鴿、鵪鶉、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禽等供食用的禽類動物。

    本辦法所稱活禽,指前款所列的活體禽類。

    本辦法所稱禽產品,指活禽經屠宰、加工的鮮禽產品或凍禽產品。

    第三條 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區域:

    (一)雲巖區、南明區、觀山湖區。

    (二)花溪區所轄明珠社群、Sunny社群、貴築社群、清溪社群、溪北社群、清浦社群、航天社群、航空社群、金欣社群、三江社群、小孟社群、金竹社群、瑞華社群、黃河社群、黔江社群、興隆社群、平橋社群、花孟社群;烏當區所轄新天社群、振新社群、創新社群、順新社群、高新社群;白雲區所轄大山洞社群、紅雲社群、白沙關社群、鋁興社群、豔山紅社群、豔山紅鎮;雙龍航空港經濟區所轄龍洞社群、見龍社群。

    (三)雙龍航空港經濟區與南明區接壤的小碧村、雲關村、木頭村、柏楊樹村、羅吏村。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發展需要,調整禁止區域,並提前向社會進行公佈。

    第四條 本市禁止活禽交易區域內活禽實行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全市活禽屠宰和禽產品經營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相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履行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活禽、白條禽經營者的登記註冊,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活禽定點屠宰行業規劃、設定及管理工作,負責牽頭開展非法活禽屠宰廠(場)的取締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活禽屠宰行業及禽類交易市場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活禽、白條禽及禽產品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行政部門負責活禽批發市場規劃設定,推進禽類產品冷鏈流通體系建設工作。

    城管(綜合執法)行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在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擅自佔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活禽及禽產品行為。

    衛生、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國土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活禽交易、屠宰及禽產品經營等相關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活禽交易、屠宰及禽產品經營等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對疫病的監測及評估,可以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暫停活禽交易。暫停交易的時間和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公告。

    縣(市)人民政府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暫停活禽交易措施的,由縣(市)人民政府釋出通告。

    暫停活禽交易期間,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應當停止活禽交易。

    第七條 活禽批發市場的設定,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專業市場規劃實施。活禽批發市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內設定管理區、交易區、廢棄物處理區,各區相對獨立;

    (二)水禽交易區和旱禽交易區分隔設定;

    (三)有清洗、消毒和汙水汙物處理設施裝置,排汙系統應符合環保要求;

    (四)配備焚燒爐等無害化處理裝置;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進出活禽批發市場交易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第九條 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向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活禽批發市場派駐官方獸醫,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開展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

    第十條 活禽批發市場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定期休市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並予以公示;

    (二)每日組織對活禽交易場所以及相關設施裝置進行清洗、消毒,收集廢棄物和死亡禽類,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建立活禽經營管理檔案,查驗並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檢疫資訊追溯憑證,留存期限不少於六個月;

    (四)建立從業人員管理檔案,並開展健康防護培訓,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護措施;

    (五)制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突發大量迅速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症狀的,立即依法向農業行政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六)活禽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裝置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禽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出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活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按照有關程式規定依法辦理手續。定點活禽屠宰廠(場)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禽類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查驗動物檢疫證明,如實記錄查驗結果;

    (二)建立禽類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屠宰禽類來源、流向、品質檢驗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屠宰;

    (四)建立定期環境消毒制度,做好消毒記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類。對經檢疫不合格的活禽要依法開展無害化處理。

    第十三條 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制度,按照國家要求和行業標準開展肉品品質檢驗,檢驗合格發放檢驗合格證明。

    鼓勵定點屠宰廠(場)透過二維碼等資訊科技開展質量安全追溯,記錄生產、檢疫、檢驗及流通環節資訊。

    第十四條 經定點屠宰廠(場)提供的白條禽及禽產品,應當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方可出場。檢疫檢驗不合格禽產品不得出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屠宰廠(場)、屠宰攤點,不得為非法屠宰活禽經營活動提供場所、屠宰工具、運輸工具或者倉儲裝置。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明確的禁止區域內,禽產品經營者不得開展活禽交易及屠宰經營活動,禽產品全部實施冷鏈配送、冷鮮銷售。

    第十七條 禽產品經營場所應當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仿蠅、防鼠、防蟲、防滲水和配備有清洗消毒的設施裝置。與禽產品表面接觸的裝置和工具應當無毒、無害、無異味,耐腐蝕。

    第十八條 禁止區域內農貿市場、超市開辦者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活禽入場交易;

    (二)設定禽產品銷售區域,實行區域分開,不得和熟食、麵點等直接入口食品區域混雜;

    (三)建立禽產品監督管理制度,開展禽產品巡查,附有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禽產品方可入場銷售;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禽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及防疫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禽產品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冷藏設施,保證生鮮禽產品銷售過程處於產品所需的低溫環境;

    (二)採購有資質的禽類定點屠宰廠(場)出產的合格禽產品,建立進貨查驗、臺賬登記制度;

    (三)銷售的禽產品附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和禽類屠宰廠(場)統一追溯標識;

    (四)不得銷售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等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禽產品。

    第二十條 禁止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個人不得采購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生鮮禽產品加工銷售,不得采購活禽進行飼養加工銷售。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臺賬登記制度,並留存相關憑證。

    第二十一條 禁止區域外禽類經營活動的管理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分別由縣級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設立屠宰廠(場)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對市場開辦方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對市場開辦方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經營者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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