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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陶陶和恆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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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8100635398540
1、 疏散指示標誌的方向指示標誌圖形應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2、設定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標誌,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連續設定;當間斷設定時,蓄光自發光型標誌間距不應大於1.5米,燈光型疏散指示標誌不應大於3米;
3、 設定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標誌,其下邊緣距門的上邊緣不宜大於0.3米;
4、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5、設定在牆面上的疏散指示標誌,標誌中心線距室內地坪不應大於1米(不易安裝的部位可安裝在上部),蓄光自發光型標誌間距不應大於5米,燈光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20米(設定在地下建築內,不應大於15米);
6、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設定在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民用建築和地下建築內,不應少於30min)。工作電源斷電後,應能自動接合備用電源。
1、疏散指示標誌設定要求
(1)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定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採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誌;
②沿疏散走道設定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定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l.0m以下的牆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誌距離不應大於2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l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m。
(2)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
①總建築面積超過8000㎡的展覽建築;
②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的地上商店;
③總建築面積超過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⑤座位數超過l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3)人防工程中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商業營業廳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線地面或靠近地面的牆面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4)消防疏散指示標誌應設在與疏散途徑有關的醒目的位置,標誌的正面或其臨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讀的障礙物。
(5)需要外部照明的消防疏散指示標誌在日常情況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應小於5I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勻度)不應小於0.7。當發生火災,正常照明電源中斷的情況下,應在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由應急照明燈具照明,標誌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勻度仍應滿足上述要求。
(6)具有內部照明的消防疏散指示標誌,當標誌表面外部照明的照度小於5Ix時,應能在5s內自動啟動內部照明燈具進行照明。當發生火災,內部照明燈具的正常照明電源中斷的情況下,應在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無論在哪種電源供電進行內部照明的情況下,標誌表面的平均亮度宜為17cd/㎡~34cd/㎡,但任何小區域內的最大亮度不應大於80cd/㎡,最小亮度不應小於15cd/㎡,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應大於5:1。
(7)用自發光材料製成的消防疏散指示標誌牌,其表面任一發光面積的亮度不應小於0.51cd/㎡。文字輔助標誌牌表面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應超過3:2,圖形標誌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應超過5:2。
(8)給消防疏散指示標誌提供應急照明的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所處環境的相應標準或規範要求,但不應小於20min;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和人防工程,其連續供電時間不能小於30min。
2、疏散指示標誌的功能指標
(1)應牢固、無遮擋,疏散方向的指標應正確清晰。
(2)輔助性自發光疏散指示標誌,當正常光源變暗後,應自發光,其亮度應符合GBl5630第6.10.4.3條的要求,持續時間不應低於20min。
(3)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狀態指示燈應正常。工作狀態時,燈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應低於1.0Ix。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後,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低於表3-16規定。
應急疏散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表
建築類別
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min)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30
其他建築≥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