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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肉肉68436756

    第一條 為規範信訪舉報秩序,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保障黨員幹部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調動和保護廣大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誣告陷害行為是指舉報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僱傭他人,透過偽造相關材料、提供虛假陳述、蒐集加工毫無依據的問題等手段,故意捏造中共黨員、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犯罪事實,以來訪、來信、電話、網路等方式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紀委監委在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過程中發現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的,經縣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應當及時核查。

    第四條 縣紀委監委對收到和發現的誣告陷害問題線索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舉報人是中共黨員、公職人員或其他縣紀委監委監管物件的,由縣紀委監委處置;

    (二)舉報人是其他人員的,由縣紀委監委移交公安機關或者誣告陷害人所在單位處理,縣紀委監委跟蹤處理結果。

    第五條 縣紀委監委對所監管物件涉嫌誣告陷害的問題線索可以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

    縣紀委監委處置誣告陷害問題線索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進行。

    第六條 經審查調查確屬誣告陷害的,應當對行為人給予嚴肅處理:

    (一)是中共黨員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

    (二)是公職人員的,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組織處理或政務處分。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工作的;

    (二)對經信訪初查或審査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涉嫌違紀違法犯罪事實,重複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信訪初查或審查調查人員的;

    (四)在幹部選拔任用、審查調查期間,進行誣告陷害或者串供、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

    (五)舉報人意圖引起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重視,檢舉、控告時連帶誣告被舉報人所在單位(地區)領導的;

    (六)情節嚴重、手段惡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七)有其他應當從重處理情節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在審查調查前,主動認識錯誤並停止誣告陷害行為、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二)得到被誣告陷害人書面諒解的;

    (三)積極配合審查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錯誤行為的;

    (四)有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節的。

    第九條 對誣告陷害行為的調查結論應當及時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調查結論還應當向誣告陷害人所在黨組織通報,並將調查結論納入其本人廉政檔案。

    第十條 對查證屬實的誣告陷害行為,視情況在相關媒體上曝光公告。

    第十一條 經調查核實,認定幹部受到誣告陷害、錯告、誤告且有必要澄清正名的,由承辦部門報請縣紀委監委實施。

    第十二條 澄清正名工作適用以下情形:

    (一)經查信訪舉報反映內容全部失實,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經查信訪舉報反映內容部分屬實,但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已經作出容錯糾錯認定,應當予以澄清的;

    (三)其他確有必要予以澄清正名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共龍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龍山縣監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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