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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4758475896854
成立了業主大會的小區,是要定期召開業主大的,滿足一定條件,業主大會就能開成。
小區如成立了業委會的話,每年是需要定期召開業主大會,將業主或業主代表召集起來共同商討本小區的事情,也方便維護本小區的利益,增加小區業主之間的凝聚力等等。
業主大會由業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業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就北京而言,在滿足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小區,業主首先應致信給區縣小區辦和街道辦事處,請求他們來小區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的工作。
在街道辦事處、區縣建委指導監督下,組建由設區居委會、開發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組成的業主大會籌備組,具體負責業主大會的成立召開事宜。
但是實際情況是,目前業主大會成立率非常低,一二線城市好些,三四線城市業主大會成立率不會高於20%,甚至更低,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如下:
一:各方利益相互受制,很難達成一致。
一是開發商招聘的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一些物業公司口口聲聲說不賺錢,甚至虧本,你讓他退出小區他就是不幹,對於他來講,不僅僅是每年的利潤,還包括多年的業主欠費,一些業主不知道的隱性收入,公共收益等;
二是開發商,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有時雖然不是一家人,但物業公司吃的是開發商的飯,他必然會給開發商背鍋,我們都知道,小區公共區域有很多設施裝置,通常直接移交給物業公司,開發商有沒有按照要求做呢,裡面定存在不少貓膩,一旦成立業主大會,這些問題都會暴露還有就是地下車庫權屬問題;
三是政府主管部門,他們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業主要成立業主大會,他們得組織,業主大會成立了,矛盾又多了,還會往政府跑,如果還是前期物業,或是物業管理委員會下的物業公司,不僅不會給政府找麻煩,還會非常“重視”這些人。
四是,部分業主,是人都有私心,只不過有的人私心重,有些人私心小一些,一些業主往往想透過成立業主大會,操縱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鈔掉原前期物業,選用他們自己選的物業公司,從而實現利益輸送。
這麼多的利益體呈現“3:1”的態勢,而且強弱一目瞭然,不成立多少啊,所以,部分業主要成立業主大會,則另一方就千方百計阻撓,而那些能夠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呢,多數因為利益共同體內部出現矛盾,如前期物業與開發商、政府關係不融洽,還有就是業主方比較強勢,另一方相對較弱,政府便不得不幫助成立業主大會了。
回覆列表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您所指的是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發起應該是臨時會議!
關於業主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的特別程式(上海市指導手冊)
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遞交書面提議,業主委員會在收到提議之日起30日內對提議進行稽核,作出是否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決定,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符合下列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1、明確的發起人;
2、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且佔總人數20%以上業主書面提議,並隨附提議人房產權證影印件;
3、提議事項明確、事實理由清楚,屬於業主大會議事範圍。
業主委員會在收到業主提議後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核實:
1、發起人及提議者業主身份(要求查驗提議人房地產權證影印件);
2、提議內容是否為業主大會職責範圍;
3、是否為正在討論的內容;
4、發起人及聯名者佔小區業主的比例是否達到20%;
5、是否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臨時提議限制的規定。
業主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作提議有效,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召開臨時會議決定之日起15天內(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在收到提議之日起45天內),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提議事項徵求業主意見並表決,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討論表決議題應與提議議題一致。
提議涉及改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提議發起人應將提議及相關資料同時送交居(村)民委員會。
以上是具體規定,如果你想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按照規定操作,肯定沒問題,如果有人做手腳,你有各種渠道可以對中間的違規操作提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