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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應自去年8月份開始交納。

    你這個問題,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物業費,這筆費用它是基於物業合同而產生,怎麼個交法兒,交多少,從什麼時候開始計費,都在合同中會有約定。

    你找出你那些材料中,必然有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看看其中相關的約定。按你問題來看,它可能約定的是自去年2月份,開始向業主計收物業費。

    但你這個問題在於,“2月份我還沒有分到房,8月份我才分到房”,這就說明你2月份沒有拿到房子,這在於開發商的原因造成。

    那麼按照《物業管理條例》來看: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意思就是,2月份到8月份這個期間,你並未實際拿到房屋,那麼這一期間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承擔。物業公司讓你自2月份交費,沒有道理。

    2、到8月份,房子具備交付條件,開發商通知你收房,而你卻不去拿鑰匙。

    這就屬於你自身的問題,是你在拖延交房。

    所謂“交房”,最明顯的標誌就是房屋鑰匙的交付,房子具備交付鑰匙的條件而你不去收,這就是你構成違約。

    你可以看看房屋合同中關於此項的約定。

    3、你“昨天”才去拿鑰匙,那麼你的意思是自8月份到昨天,沒裝修也沒有垃圾,就不應該交物業費。想自昨天開始交物業費,似乎有道理。

    但可以明確的告訴你,這個“理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按《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來看,物業費的專案很多,包括清潔衛生費用、綠化養護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及維護費用等。

    所以,就算你沒有入住,物業公司也不能停止上述管理服務,你不能以此拒付物業費。

    綜上,自8月份計收物業費沒有問題。

    物業說的2月計收,和你認為的昨天開始,都缺乏依據。

  • 2 # 京申A

    不合理,但你先看一下與物業的合同,合同裡是怎麼商定的,一般是通知交房拿鑰匙這一天開始計算,至於你沒去辦交接,這是你個人的事,你不去入住,小區還是要正常維護和維修,各種裝置,管理人員,保安,保潔都要上班維護正常執行,當然要收你物業費啦。一切以合同條款為準,合同外的收費是不合法的,但一般情況物業不會明目張膽違約,所以看清合同內容在簽字很重要。

  • 3 # 幸運孔雀0S

    沒有公平物業就是黑社會,對百姓沒有公平可言,直有全國百姓呼籲,人大代表提案儘快產除這個阻礙構建和諧社會的毒瘤,百姓才能安居樂業,才沒有後顧之憂,才能安心的建設偉大的祖國。

  • 4 # 戒酒De李白

    合理合法,不懂自己看看國家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條文,如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各省市物業管理條例或辦法。

    但是你可以與物業公司協商打折(一般可以打八折),因為你沒入住,不給環境衛生及公共能耗增加支出負擔。

    物業管理費承擔的是物業人員工資、裝置設施養護、環境衛生、安全管理、公共能耗等,不能因為你沒有收樓享受不到服務就放棄義務。

  • 5 # 殘夜39065697

    你說八月份給的房子,又說中間沒裝修,到底開發商通知幾月領鑰匙交房的,領鑰匙交房開始算,真有不合理,你們拆遷戶可以聯合起來找他協商,真八月交房,二月開始算可以房管局物業科,12345投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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