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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趣輪船1L

    1. 為避免日後爭議,應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列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是鋼筆還是毛筆等不限)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

    2. 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著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若遺囑有2頁以上,遺囑人應當在每頁上簽字確認。

    3. 由立遺囑人在遺囑結尾使用公曆註明年、月、日。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註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後的標準。自書遺囑中註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製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遺囑中未註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註明年、月,而未寫日,遺囑不能生效。

    4.遺內容儘量不要塗改,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自書遺囑如需塗改、增刪時,遺囑人也應於塗改、增刪處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其塗改、增刪的內容無效。

    5、以上對於自書遺囑已經非常清楚,已具備法律效力。

  • 2 # 凌小漁

    (一)主體合法

    1、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8週歲;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二)客體合法

    1、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處分了與他人共有的財產或不屬於立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遺囑就要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三)內容合法

    1、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必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不得違其他法律。

    (四)形式合法

    1、公正遺囑;

    2、自書遺囑;

    3、代數遺囑;

    4、錄音遺囑;

    5、口頭遺囑。

  • 3 # 那邊林

    立遺囑注意事項

    1.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有效。

    2.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8.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

    9.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0.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11.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12.偽造的遺囑無效。

    1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遺囑當中處理財產的佔絕大多數,這類遺囑一般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①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②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③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④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並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於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於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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