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一、國際級運動健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者,可申請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的稱號。
(一)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中,獲得男、女團體前三名的運動員(個別成績很差者除外),獲得各單項比賽前八名的運動員;
(二)在國際乒聯公佈的當年度世界排名表中前十六名的選手;
(三)在國際乒聯舉辦的職業巡迴賽總決賽中,獲得各單項前三名的運動員。
二、運動健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一)凡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正式參賽資格的選手;
(二)凡被列入國際乒聯公佈的世界排名表前五十名的選手;
(三)在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亞洲盃賽中獲得任何一個專案前八名的運動員。
(四)在國際乒聯和中國乒協承認的重大國際比賽上,有世界比賽前十六名隊中的四個隊(必須有國際乒聯和亞乒聯公佈的優秀選手參加)參加的國際比賽中,獲得團體前二名的運動員(申諸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不少於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獲得單項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
(五)在世界青年運動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比賽、世界大學生乒乓球比賽、亞洲青少年錦標賽中,獲得團體冠軍(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50%,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獲得各單項前三名的運動員;
(六)在全運會、全國錦標賽、中國乒協盃賽中,獲得團體前四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不少於50%,其中獲勝次數達到50%);獲得單打比賽前十六名,雙打前四名的運動員;
(七)在全國城市運動會、全國青年比賽中獲得團體冠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50%,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獲得各單項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
(八)在一個年度的中國乒乓球俱樂部超級聯賽的比賽中,獲得男、女團體前四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不少於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五至八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不少於三分之二,其中獲勝場次達到60%);九至十二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不少於三分之二,其中獲勝場次達到70%);
(九)在一個年度的中國乒乓球俱樂部甲A聯賽的比賽中,獲得男、女團體前二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三分之二;其中獲勝場次達到80%);
(十)在全國少年比賽總決賽中獲得單打前二名的運動員;
(十一)在一年度的正式比賽中,中國乒協將根據參賽運動員的成績和技術水平,推薦二名運動健將。
三、一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全運會、全國錦標賽、中國乒協杯比賽中獲得團體前十六名的運動員,獲得雙打比賽前三十二名,單打比賽前六十四名的運動員;
(二)在全國城市運動會、全國青年比賽中,獲得團體前八名、單打比賽前十六名的運動員;
(三)在全國少年比賽總決賽中,獲得團體前六名的運動員,獲得單打比賽前十六名的運動員;
(四)在全國業餘少年總決賽中,獲得團體前三名,獲得單打比賽前八名的運動員。
四、二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成年、青年比賽中獲團體前六名,獲得各單項比賽前八名的運動員。
(二)在地(市)或相當於省轄市的比賽,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區系統舉辦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團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50%,或出場次數達到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或在關鍵場次出場比賽為該隊獲勝作出貢獻的),獲得各單項比賽前六名的運動員;
(三)在各省、市、自治區舉辦的少年比賽中,獲得單打前八名的運動員。
五、三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者,可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省轄市、縣一級舉行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團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50%,或出場次數達到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或在關鍵場次出場比賽為該隊獲勝作出貢獻的),獲得各單項比賽前八名的運動員。
(二)在地(市)或相當於省轄市的少年比賽中,獲得單打前八名的運動員。
六、少年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少年級運動員稱號。
(一)代表地(市)(專區、直轄市的區)參加省、區、市以上所舉辦的少年比賽的運動員;
(二)在不少於二十四名少年運動員參加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單打前四名的運動員。
乒乓球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一、國際級運動健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者,可申請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的稱號。
(一)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中,獲得男、女團體前三名的運動員(個別成績很差者除外),獲得各單項比賽前八名的運動員;
(二)在國際乒聯公佈的當年度世界排名表中前十六名的選手;
(三)在國際乒聯舉辦的職業巡迴賽總決賽中,獲得各單項前三名的運動員。
二、運動健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運動健將稱號。
(一)凡獲得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正式參賽資格的選手;
(二)凡被列入國際乒聯公佈的世界排名表前五十名的選手;
(三)在亞運會、亞洲錦標賽、亞洲盃賽中獲得任何一個專案前八名的運動員。
(四)在國際乒聯和中國乒協承認的重大國際比賽上,有世界比賽前十六名隊中的四個隊(必須有國際乒聯和亞乒聯公佈的優秀選手參加)參加的國際比賽中,獲得團體前二名的運動員(申諸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不少於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獲得單項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
(五)在世界青年運動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比賽、世界大學生乒乓球比賽、亞洲青少年錦標賽中,獲得團體冠軍(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50%,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獲得各單項前三名的運動員;
(六)在全運會、全國錦標賽、中國乒協盃賽中,獲得團體前四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不少於50%,其中獲勝次數達到50%);獲得單打比賽前十六名,雙打前四名的運動員;
(七)在全國城市運動會、全國青年比賽中獲得團體冠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50%,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獲得各單項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
(八)在一個年度的中國乒乓球俱樂部超級聯賽的比賽中,獲得男、女團體前四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不少於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五至八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不少於三分之二,其中獲勝場次達到60%);九至十二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不少於三分之二,其中獲勝場次達到70%);
(九)在一個年度的中國乒乓球俱樂部甲A聯賽的比賽中,獲得男、女團體前二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三分之二;其中獲勝場次達到80%);
(十)在全國少年比賽總決賽中獲得單打前二名的運動員;
(十一)在一年度的正式比賽中,中國乒協將根據參賽運動員的成績和技術水平,推薦二名運動健將。
三、一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全運會、全國錦標賽、中國乒協杯比賽中獲得團體前十六名的運動員,獲得雙打比賽前三十二名,單打比賽前六十四名的運動員;
(二)在全國城市運動會、全國青年比賽中,獲得團體前八名、單打比賽前十六名的運動員;
(三)在全國少年比賽總決賽中,獲得團體前六名的運動員,獲得單打比賽前十六名的運動員;
(四)在全國業餘少年總決賽中,獲得團體前三名,獲得單打比賽前八名的運動員。
四、二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成年、青年比賽中獲團體前六名,獲得各單項比賽前八名的運動員。
(二)在地(市)或相當於省轄市的比賽,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區系統舉辦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團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50%,或出場次數達到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或在關鍵場次出場比賽為該隊獲勝作出貢獻的),獲得各單項比賽前六名的運動員;
(三)在各省、市、自治區舉辦的少年比賽中,獲得單打前八名的運動員。
五、三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者,可申請授予三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省轄市、縣一級舉行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團體賽前三名的運動員(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到50%,或出場次數達到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或在關鍵場次出場比賽為該隊獲勝作出貢獻的),獲得各單項比賽前八名的運動員。
(二)在地(市)或相當於省轄市的少年比賽中,獲得單打前八名的運動員。
六、少年級運動員: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少年級運動員稱號。
(一)代表地(市)(專區、直轄市的區)參加省、區、市以上所舉辦的少年比賽的運動員;
(二)在不少於二十四名少年運動員參加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單打前四名的運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