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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唯我曼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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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傷害的型別包括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灼燙、高處墜落、坍塌、火藥爆炸、化學性爆炸、物理性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機械傷害事故的形式慘重,如攪死、擠死、壓死、碾死、被彈出物體打死、磨死等。當發現有人被機械傷害的情況時,雖及時緊急停車,但因裝置慣性作用,仍可將受害造成致使性傷害,乃至身亡。
機械傷害分為:
(1)、物體打擊:是指物體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而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主體機械裝置、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是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飛落、擠壓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機械傷害:是指機械裝置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擠壓、碰撞、衝擊、剪下、捲入、絞繞、甩出、切割、切斷、刺扎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傷害。
(4)、起重傷害:是指各種超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物體(吊具、吊重物)、打擊等造成的傷害。
(5)、觸電:包括各種裝置、設施的觸電,電工作業的觸電,雷擊等。
(6)、灼燙:是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鹼、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的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的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7)、火災傷害:包括火災造成的燒傷和死亡。
(8)、高處墜落:是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害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9)、坍塌:是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建築物坍塌等。不包括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0)、火藥爆炸:是指火藥、炸藥及其製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1)、化學性爆炸:是指可燃性氣體、粉塵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接觸引爆物體時發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氣體分解、噴霧、爆炸等)、。
(12)、物理性爆炸:包括鍋爐爆炸、容器超壓爆炸等。
(13)、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4)、其他傷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傷害,如摔、扭、挫、擦等傷害。
就機械零件而言,對人產生傷害的因素有:
(1)、形狀和表面性能;切割要素、銳邊、利角部分、粗糙或過於光滑。
(2)、相對位置:相對運動,運動與靜止物的相對距離小。
(3)、質量和穩定性:在重力的影響下可能運動的零部件的位能。
(4)、質量、速度和加速度:可控或不可控運動中的零部件的動能。
(5)、機械強度不夠:零件、構件的斷裂或垮塌。
(6)、彈性元件的位能,在壓力或真空下的液體或氣體的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