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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農業老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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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蔭徐
土地確權證是合法的,如果集體認為土地被侵佔(誤確)可以和關係人協商,將侵佔部分收回。協商不成也不能強收,必須出示被侵佔的證據申請法院判該確權證為無效,方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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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層林業集體土地被個人侵佔,並已確權到個人,集體有權收回土地嗎?有何依據?
集體土地被個人確權,確實有類似情況發生,但一般都是由一定歷史原因造成,或確權登記時疏忽大意,公示公告時集體組織成員未認真檢視提出異議,導致錯誤登記造成的,針對這種情況,必須予以糾正。
集體土地被個人確權的原因下面列舉幾種常見的集體土地確權至個人名下的情況,當然也有其他原因造成集體土地確權至個人名下的情況,不一一列舉。
上一輪確權時集體所有土地登記在個人名下,本次換髮新證
這種情況比較常見。由於上一輪登記粗糙,將集體所有的個別小的地塊,登記在原村民組組長或會計名下,當時村民組都知情,也無所謂,到下一輪確權登記時,當事人大多遺忘或不在了,造成新的確權登記,直接換髮新證,將集體土地確權至個人名下。集體土地,個人長期承包,登記至個人名下,但未註明承包年限
集體土地被本組成員長期承包,一直由承包人耕種,被誤認為是個人土地,或登記時疏漏,雖明知是個人承包,但沒有填寫承包年限,登記至個人名下。集體聯戶同宗土地,登記至個人名下,未註明聯戶共有人員
還有一些集體土地,由於涉及各戶都有,但到戶很零碎,分戶確權困難,在各戶認可的前提下,可採用聯戶同宗模式登記,但在具體登記時,未註明分戶面積、四至,登記在村民組負責人名下,形成個人土地的表象。如何進行糾正改錯出現集體土地錯誤確權至個人名下,村民組可以書面提出申請,小組成員簽字,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做附件,向上一級政府或主管部門要求登出錯誤登記,重新核發新的土地經營權證書。
一般上一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以後,會組織相關人員,調查核實,進行處理,登出錯證,核換新證。
即便是矛盾糾紛和錯誤一時難以調解,按照土地確權登記的相關規定,也會先行登出錯證,待糾紛錯誤調處結束,確權登記給集體或土地的實際承包人。
依據《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和中發〔2010〕1號檔案要求,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應當尊重事實,遵循“是誰的就發給誰”的原則。《關於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存在權屬爭議的土地暫緩辦理所有權、使用權登記。
綜上,集體土地確權至個人,只要事實清楚,必須糾錯,登出錯證,重新換髮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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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Fen雲120048045
農村集體土地權屬農村集體所有,統分結合是憲法規定,規範已很明確。絕對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侵佔,更不允許為侵佔者確權發證。按理不應該有政府為侵佔集體和他人權屬土地者確權發證的現象發生,若有,且又存在於現實中,也多發生在二輪土地延包過程中或後,明顯是一種違規違法、亂紀腐敗行為。必須依法依規將其侵佔的土地收歸集體和他人;必須依法撤銷“已經為侵佔土地者頒發過了的延包或承包確權證書”;必須根據造成此類問題發生的性質和惡劣程度,隨時修正錯誤,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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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長風無影
本來就是集體的啊,當個體經營走入死衚衕時,就應該集體規模化經營,大量減少人力投入,加大科技智慧投入,是未來農業發展的必然結果。一畝地一年投入一千二,保底回收2000元(以目前糧價),回報率高達百分之六十以上,這是年效益。如果集體經營,投入少量人力,其效益顯而易見。但是劃塊個體經營,人力投入多,而且效益回報有很大侷限性,雖然每畝的年效益不低,可安人力投入來算就非常的低下了,辛苦一年就八百多元的收益,顯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說,農業生產減少人力資本投入,其產出的效益比房車還要高。單畝的效益,誰都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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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如果屬實,肯定有權收回。
集體土地被個人侵佔,並已確權到個人,集體有權收回嗎?有何依據?
首先看題主的表述:‘’集體土地被個人侵佔‘’,首先分析這不應該是村民按政策分到的承包地,而是集體沒有分配的土地或者叫機動地。
‘’被個人侵佔‘’,就是說這些土地是以不正當手法得到的,比如,個別村幹部多吃多佔,或者個別村幹部讓自己的親戚多吃多佔。
由於礙於是村幹部,所以在確權公示結果時,沒有人提出,便順利確權。
如果情況屬實,村委會完全可以收回被個人侵佔的土地,如果村委會礙於情面或權威不敢收回,村民完全可以向鄉鎮或縣政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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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豬老闆10
確權土地最大的問題在這兒,幹部知道政策,農民什麼都不知道。可是這事從側面也反映一個問題就是現在的現任村幹部是見空就鑽,無空不入。撥錢惹的禍,為撥款而奮鬥,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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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首先說農村的集體土地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承包到戶的一種是還在村集體持有的。第一種如果合法需要滿足幾個條件要有土地承包協議或者土地承包權證承包金繳費證明,不是本村村民的要有村民代表大會的決意!村集體土地分為兩種一種為農用地一種為建設用地!一般不需要確權!如果有人強佔集體土地可以交由村委會或鎮政府處理,有糾紛的以村集體的名義移交法院申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