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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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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8790119901373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第九十七條是規定進口食品、食品新增劑的中文標籤的。
如果進口食品不符合第九十七條要求可以進行索賠。
索賠參考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7條釋義:
【法律條文】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的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出現違反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本章法律責任的規定,可能會出現財產責任方面的競合,即:一方面因為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而需要對受害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一方面還需要接受監管部門罰款的行政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罰金的刑事責任。當一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同時面臨民事賠償、罰款、罰金的處罰時,可能會出現因財產不足而難以同時支付的問題。在此情況下,哪一種責任應當優先執行呢?中國的公司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已經作出了明確的回答,那就是採用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此次食品安全法再一次明確了這一原則,目的是保護權益受侵害的消費者。
民事賠償和繳納罰款、罰金,都是一種財產責任,需要違法者透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承擔其違法行為的後果。但三者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民事賠償屬於民事責任的一種,目的是賠償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有補償性質;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責任,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當事人所給予的一種處罰手段;而罰金則是一種刑事責任,是審判機關對於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所給予的刑事治裁。從這三種法律責任的決定主體上說,民事賠償和罰金都是由國家的審判機關決定的;而罰款是由行政機關決定的。從這三種法律責任的性質上說,民事賠償體現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補償,而罰款和罰金則體現的是國家對違法者的懲罰。
關於民事賠償優先的法律原則,中國的產品質量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都作出了規定。產品質量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外,證券法也在第二百三十二條作出了類似的規定。此次,食品安全法再一次重申了這一規定,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向受害人進行民事賠償。
確立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具有積極的意義。目前實踐中存在著當違法者的財產不能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往往是罰款、罰金優先,而民事侵權的受害人得不到賠償。這樣做的結果是,雖然違法者受到了經濟上的制裁,但是受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其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切實的保障。透過確立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使其受損的權利得到補償,這充分體現了立法機關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