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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有林場管理,促進國有林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林場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國有林場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森林資源保護、培育、利用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性事業、企業單位。
第三條 國有林場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嚴格保護森林資源,大力培育森林資源,科學利用森林資源,切實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對良好生態環境和優質生態產品的需要。
第四條 國有林場應當根據生態區位、資源稟賦、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和任務,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積極創新經營管理體制,增強發展動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林場管理工作。跨地(市)、縣(市、區)的國有林場,由所跨地區共同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 國有林場依法取得的國有林地使用權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七條 國有林場應當依法對經營管理範圍內的森林等自然資源資產進行統一經營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照科學綠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的理念,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和生態修復工作;
(二)按照嚴格保護和科學保護的要求,組織開展森林資源管護、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三)按照科學利用和永續利用的原則,組織開展國家儲備林建設、森林資源經營利用工作;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推廣、試點示範、生態文化、科普宣傳工作;(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地,包括鬱閉度0.3
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劃的災林地。國營林業局、國營林場、國營採育場、國營伐木場、森林經營局(所)、國營苗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國營林業單位經營範圍內的其他土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林地。國有林地實行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條
各級林業工管部門負責林地的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二)負責林地的調查、統計,監測消長變化,負責林地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的制定並監督實施,(三) 負責林地權屬登記、變更,管理林地地籍;(四)稽核批准佔用、徵用林地有關事宜,對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收取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五)監督檢查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六)負責查處非法侵佔、破壞林地和違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壞林地的違法行為;(七)
負責國有林地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對有償使用的國有林地實行管理和監督;(八) 協助人民政府調處林地權屬爭議。